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共63项。其中,取消26项、下放34项,建议取消1项、下放2项;整合优化减少省级行政审批项目17项。
据悉,建议取消和下放的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公布。另外,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3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记者了解到,《通知》中取消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专利代理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矿泉水销售注册登记、内河船闸收费标准审核、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审查、报刊记者站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等在内26项,涉及山东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人防办在内的14个部门。
《通知》提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对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办理;对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尽快组织修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于12月31日前报送山东省政府审改办。 (刘颖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