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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审 补偿标准高于"国标"

A-A+2014年9月26日14:11济南日报评论

  9月24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相关建设单位也将被禁止参与搬迁活动。就本次《条例(草案)》规定中的一些亮点,本报为您一一解读。

  解读一:拆旧补新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条例草案》:对征收住宅房屋,继续保持省拆迁条例确定的拆旧补新补偿标准,按照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是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条例草案》按照不低于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解读二:被征收住宅最低补偿有哪些考虑?

  《条例草案》: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考虑是,征收范围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因区位、建筑结构、楼层、朝向、新旧程度等条件各不相同,对被征收范围内所有住宅房屋一律按照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有失公平。因此,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以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为基础,对不同条件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适当向下找差,体现出不同住宅房屋的补偿差异,防止造成补偿不平衡。

  解读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什么为准?

  《条例草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解读四:什么是最低面积保障制度?

  《条例草案》:最低面积保障制度是征收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

  解读五:住宅房屋补偿方式有哪几种?

  《条例草案》: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3.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周转房,履行了临时安置责任,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逾期安置的,需要对被征收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解读六:征收出租公房有何规定?

  《条例草案》:征收出租公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解读七:被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条例草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机构。

  解读八:哪些搬迁方式被严令禁止?

  《条例草案》: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2.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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