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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制高速左侧车道低速 低于规定20%罚200元

A-A+2014年7月16日08:03齐鲁网评论

  齐鲁网济南7月15日讯(记者 蔡晓彤 李瑞平 实习记者 徐扩群)7月15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公安厅、省法制办负责同志解读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新条例规定: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处二百元的处罚。

  对此,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政委、高速交警总队田玉国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9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不允许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进入左侧车道行驶,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允许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超车时临时借用左侧车道,但超车时车速不得低于该车道最低限速值的20%(即时速不得低于80公里),超车后要立即返回右侧车道,禁止超车后继续占用左侧车道行驶。同方向有3条以上的车道路段,禁止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驶入最左侧车道的;中间车道车辆行驶速度也不得低于该车道最低限速值的20%(即中间车道时速不得低于72公里)。

  “根据规定,我们提出了‘限制左道低速’的工作思路,提出了‘抓拍低速’的工作方法。”田玉国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此举将难以界定的长时间占用左侧车道的问题转化为抓拍低速问题,有效破解了取证难的问题。

  齐鲁网记者获悉,山东省上半年利用100天的时间,全省共查处大车占道违法7万起,查处总量是去年全年的10倍,通过集中整治,全省高速公路通行秩序明显好转,逐步实现了“各行其道、快而有序、平安畅通”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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