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醉驾”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增长,占据了法院大量审判资源。为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案件审判繁简分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在18个城市试点“刑案速裁”。
23日上午,《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获得通过,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授权“两高”开展试点。
根据决定草案,轻微刑事案件不仅有望大大缩短办案期限,还可“不公开审理”。这一“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草案内容公布后,引起公众普遍关注。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23日下午的审议中,也发表了审议意见。
轻微刑案大量增长18城市拟试点“速裁”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和单处罚金的案件已占到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38%,比例较高。
“这类犯罪案件情节轻微、事实清楚,不难办理。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仍然要经过‘一道道’诉讼程序,不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接受长时间的羁押,也占据了大量审判资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实行“速裁”能够保障这类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既实现了实体公正又彰显了程序公正,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徐显明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表示,“刑案速裁”试点的改革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司法改革方向。目前国际刑事司法正在从严格重视程序向重视审判效率转变,“刑案速裁”试点改革也符合国际司法发展潮流。试点还可以为以后修改刑事诉讼法提供有益的经验。
根据决定草案,试点案件拟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对于决定草案中“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的案件”这一表述中的“等”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讨论热烈。有的委员认为应当把所涉及的案件类型列举清楚,否则就把“等”字去掉,因为“等”字扩大了速裁案件范围。有的委员则认为“等”字可以用,因为符合条件的案件类型很多,难以一一列举,建议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统一速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试点地区拟选择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案件基数大、类型多,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有利于检验试点效果的城市进行。
如何防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既然是“速裁”,就应在诉讼程序、办案期限等方面“快速进行”。
决定草案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庭审程序将简化——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法官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
诉讼效率提高了,如何兼顾审判的公平和公正?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
根据决定草案规定,“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这一程序将予以保留。据了解,在是否选择适用速裁程序上,也必须经被告人同意,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就不能适用。速裁案件也不适用“一审终审”,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决定草案还规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