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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老人状告5子女不尽孝 房产给俩孩没人给赡养

A-A+2014年6月22日16:06齐鲁晚报评论

  本报6月21日讯 (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谢书波) 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无奈把自己的孩子告上法庭。近期,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了三起这样的案件,值得深思的是,三起案件涉及的子女都是多人,多的有5人。

  老人马某某今年72岁,1960年与丈夫盖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5个子女,长子盖玉、次子盖中、长女盖羽、次女盖文、三女盖影,如今丈夫盖某某已经去世。

  马某某表示,现在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盖玉、盖中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医疗费由两人平均负担,盖羽、盖文、盖影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马某某曾与5名子女就房产、赡养问题达成家庭协议。约定内容中包括,两套房屋分别归盖玉、盖中所有。盖玉、盖中每月5日各支付老人养老费200元,老人的医疗费由两人平均分担,三个女儿根据各自意愿分担等。但盖玉、盖中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历城区法院认为,马某某作为70余岁的老人已经没有劳动能力,5名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马某某与子女就房产、赡养达成的家庭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乎情理,符合法律规定,盖玉、盖中应当履行。所以,对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诉讼中,三个女儿都同意母亲要求每人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盖玉、盖中自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日前支付母亲马某某赡养费200元。马某某的医疗费凭医疗费单据由盖玉、盖中平均负担。三个女儿盖羽、盖文、盖影自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日前支付马某某赡养费100元。

  此外,历城区法院还审结了另外两起赡养纠纷案,法官提醒,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子女应充分尊重老人意愿,让老人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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