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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次为辐射污染防治立法 5月1日起正式实施

A-A+2014年4月30日11:15齐鲁网评论

  齐鲁网济南4月30日讯(记者 张帅)近日,记者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分为总则、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64条,明确了我省辐射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条例》规定,建立和完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辐射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提高辐射污染防治能力,保证环境安全。环保部门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卫生、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辐射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条例》要求,建立和完善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重点明确了对环境有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辐射污染防治监督检查、辐射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布、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管理以及辐射污染违法行为的检举报告等制度。

  《条例》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范了可能产生辐射污染单位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宣传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普及。

  《条例》是我省在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辐射污染防治中的权责,对加强全省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和促进核能、核技术利用和电磁辐射设施应用等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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