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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病保险新政正式施行 年最高补偿20万

A-A+2014年4月5日10:12中国经济网评论

  原标题:山东大病保险新政正式施行 年最高补偿20万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山东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将于本月正式施行,对于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将予以补偿,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起付标准为1万元。

  据了解,2014年,山东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由于今年是山东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保险并轨整合的第一年,“新农合”既有的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进行补偿。

  对于“重大疾病”范围,山东省之前执行的是对20类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根据山东省政府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2014年,农村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进行补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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