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医保卡买药套现 被廉价透支的“救命钱”
编者按 医保卡,本是以待不时之需的“救命钱”,却被用作非法套现工具。一些药品回收者到处张贴广告,宣称“高价回收药品”。部分“糊涂”的参保者,到药店刷医保卡买药,然后将药品打折卖出,自以为成功“套现”,殊不知这种做法既违法又吃亏。
□ 本报记者 肖芳
套现返还比例约70%
近日,记者在省城各大医院、药店以及人口密集地区走访发现,“医保卡换现金”的小广告随处可见。这些“牛皮癣”不干胶小广告,多分布在人行道路面、公交站牌、电线杆、道路围栏等处。它们在形式上大同小异,上方打印“高价收药”4个大字,中间标有“医保卡换现金”一行小字,下方留有一个手机号码。一些医院周边的小报摊、便利店,甚至也挂出了“高价收药”的手写招牌。
记者从中收集了10个手机号码,并以想用医保卡套现的名义,成功与其中6个机主取得联系。记者总结发现,这些回收者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只回收特定种类的药品,如来适可、速效救心丸、杜冷丁等,且只管收药不管买药。“我们不管你怎么买,只要你把药拿来,我们就收”。
另一类回收者则对药品种类不予限制,而且表示可以陪同一起去药店买药。“最好买打折的药,多买点儿,我们也能从中间多赚点儿。”
据记者了解,这些回收者回收药品的价格多为七折,即收100元的药返70元现金。有人还提出了“多买多返”的优惠政策。如2000元以下返70%,2000元以上返78%。还有人表示,不同种类的医保卡,返现比例稍有差别。如山东省直医保卡返现70%,因为此卡有每周600元的最高限额。济南市直医保卡返现78%,因为该卡目前没有限额,“可以一次多刷一点”。
至于药品回收后的去向,多数回收者对此讳莫如深。只有一人透露说,药品会卖给药店、私人门诊和一些社区医院,“从中赚点差价儿”。
为眼前利益廉价透支
高价买进药品,然后低价卖出,这明显亏本的买卖,为何还有人愿意做?
记者在济南漱玉平民、宏济堂等药店随机采访数位医保卡持有人,多数人认为用医保卡套现“不划算”,甚至“缺心眼”儿。但也有人对这种行为表示“可以理解”。
有人认为,自己年富力强,平时很少生病,存在医保卡内的钱等于“沉睡资金”,不如将医保卡余额提现出来,进行些许小投资。正如一位回收者为鼓励记者套现时所说:“这么多钱,平时也用不着,放在卡里就浪费了,还不如换成现钱呢。”
还有人觉得,用医保卡换现金是为了解燃眉之急。碰上资金紧缺,很难抹开面子向亲戚朋友借钱。如果医保卡里尚有余额,就可以不必麻烦他人。“将医保卡余额变现,也是一个不错的凑钱方法。”
我国法律规定,医保卡内资金专款专用。参保人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刷卡消费,但不能提取现金。
医疗卡里的钱,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账户分立的政策。个人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一部分费用共同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既可用于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也可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部分。
从法律角度看,医保卡虽属个人账户,但其中一部分资金是由国家统一支付,必须专款专用。
医保卡套现不明智
事实上,医保卡使用乱象早已存在。使用医保卡购买保健品、生活用品或套取现金的行为,也并不鲜见。相关部门也曾采取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如和定点药房签订协议,规定医保卡不能滥用等。但医保卡套现的行为仍然颇有市场。这其中一大原因在于,参保者对医保卡了解不深,认识观念上存在误区。
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提醒说,医保卡内资金是限定特殊用途的,只能用作看病和买药,套现或用来购买日用品都是不正当行为。“如果发现药店参与套现行为,将给予严厉处罚。”医保卡里的钱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继承、转走,永远不会作废。这笔钱,不仅可以用于平时购药,还可用于门诊或住院时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缓解就医压力。
医保卡套现,被认为是一种只考虑到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的短视之举。从表面来看,它从本不能取钱的卡里取出了钱,但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的套现模式,意味着卡内资金实际上缩水了。参保者以后看病或买药,如果卡内余额不足,只能从自己口袋里再掏钱。
此外,按照《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私自进行药品收购和交易的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制裁。
但相关部门也承认,目前对医保卡套现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医保卡套现有两个步骤:第一是参保者持医保卡到药店买药;第二是参保者低价卖药给回收者。“第一步是完全合法的,第二步则因双方自愿而具有很强隐蔽性,取证难度很大。”
【法律链接】医保卡套现,属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法》第88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药品管理法》第73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肖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