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济南3月7日电(张岩)记者从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监察厅于3月4日联合印发的《关于移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规定》(简称《规定》)中获悉,今后,省级挂牌督办的环境案件,经后督察仍未有效解决的几种案件,将向省监察机关进行案件移送。
《规定》制定了向省监察机关进行案件移送的适用标准。主要指在省级挂牌督办的环境案件,经后督察仍未有效解决的以下几种案件:1、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2、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3、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4、因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损失的案件;5、长期未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6、建设项目重大环境违法案件;7、其他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据了解,以前在山东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一方面存在阻碍执法、抗拒执法的情况,另一方面存在对违法行为执法不严、以法代刑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规定》将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有机结合,通过法院、检察院、公安和环保四方联动,必将有助于环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山东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实施,为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戴上了一个“紧箍咒”,对于约束他们的行为,促进山东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有重要意义。
背景资料:
2013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加细化了环境污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和条件,解决了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入罪门槛大大降低、处罚标准也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