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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南部山区民间借贷纠纷多发 6成无力偿还者跑路

A-A+2014年2月24日10:02齐鲁网评论

  齐鲁网济南2月24日讯(记者 张帅通讯员 谢书波)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巨大成就,财富逐渐向一部分人集中,另一方面则由于近几年一直从紧的货币政策导致经济运行中社会资金的供需矛盾突出,原本以互助为主要目的的民间借贷关系逐步呈现出营利性的新特点。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之中,由于部分民众风险防范意识相对薄弱,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原本互利共赢的民间借贷,有的变了味道、有的改了路子,甚至演化成法律纠纷对簿公堂。

  日前,记者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了解到,该法庭所辖南部山区三川五镇(办)2011年共审结民间借贷案89件,2012年审结112件,同比上升25.38%,2013年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3件,同比上升18.75%。

  民间借贷手段多样 利息被伪装为“本金”

  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向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天,但李某却向刘某出具了55000元的借条,该55000元包含了5万元的借款本金以及20天的借款利息5000元。同年4月份,李某与其妻支某离婚。

  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偿还借款,刘某遂将其诉诸历城法院。

  历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李某未按定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被告向原告借款时与其妻支某夫妻关系尚存,因此所欠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有李某与支某共同偿还。

  无独有偶,2012年1月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7万元,单给原告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该30万元中包含了27万元借款本金及3万元借款利息,被告人张某、李某某为担保人,但未约定担保利息。2012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与其妻支某离婚。

  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王某遂将李某、支某、张某、李某某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虽给原告王某出具了30万元借条,但双方均认可实际借款只有27万。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法院认定原告虽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但实际应偿还本金数额为27万元。原告主张3万元利息系按月利率5%计算,因5%的月利率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法院最后支持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认定,被告张某某、李某与原告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审理过程中,4名被告均未出庭答辩,法院最终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某、支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万元,并自2012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利息,张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追偿。

  借用信用卡透支 到期未还被诉诸法院

  2011年被告徐某以生活所需为由向刘某借信用卡消费并约定由被告按月向银行还款。但随后徐某并未按照约定向银行还款,刘某将徐某诉诸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诉称徐某于2011年5月15日从其信用卡中套现14000元并为归还。2011年12月9日,被告以偿还此前透支款项及违约金为由再次向其借款17000元。刘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000元,并支付利息481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而对此被告徐某则辩称,其借用刘某信用卡后消费11600余元未及时归还并导致刘某信用卡被封,自己通过他人代为还款36000元,随后自己又陪同还款人将代还款项提现。在此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4000元的借条,该借条中包括一部分滞纳金。因刘某未及时还款,银行不断找原告催款,原告就提出向放高利贷的人借款,双方约定每人负担一部分利息,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7000元的借条,但是原告并未将14000元的借条归还。

  被告辩称,17000元的借条是在14000元的借条基础上产生且自己已偿还900元,不同意原告再偿还14000元并支付利息请求。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在认定两份借具的基础上调取了原告的信用卡交易记录。

  民间借贷纠纷多发 无力偿还者多选择“跑路”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仲宫法庭法官刘士波分析,近年来南部山区民间借贷案件形成,根本原因在于地区经济相对落后,民众改善生活条件、追求更大更多的经济利益。银行贷款门槛过高、程序复杂,民间借贷因手续简便,操作灵活,资格、诚信要求较低导致有资金需求的居民转向民间融资。此外,居民投资选择性较少,民间借贷简便易行也是南部山区借贷较多的原因之一。

  近几年来南部山区民间借贷案件逐渐显现出借贷主体复杂、范围扩大,借贷利息高,借贷关系中的回避法律制约和规范的非法行为更加趋于多样化、隐避化,“跑路者”越来越多的特点。

  据介绍,过去南部山区民间借贷纠纷的主体主要是有一定积蓄的居民,放贷对象是经济比较困难有资金需求的居民和工商业者。最近几年借贷主体则趋于复杂化,出现了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或个人,放贷对象也渐渐趋向小型、中型的工程项目、生产经营项目以及短期工商、税务审验拆借方面,并以利率高为主要特点。同时,还存在以借贷为名的非法集资人员放贷和涉黑放贷人员、机构,他们的放贷对象范围广,几乎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就仲宫法庭而言,2013年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第一类占案件50%左右,第二类约占45%左右,第三类占5%左右。

  借贷利息高是近年来南部山区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的又一特点,在仲宫法庭2010年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利息大多为月息1-2分,而进入2011年以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约定的年利息大多为月息3-4分,个别甚至达到月息1角到2角。

  与传统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借贷纠纷不同的是,目前借贷关系中的回避法律制约和规范的非法行为更加趋于多样化、隐避化,造成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出出借人在借款时先行扣除利息、借款时预先计算好利息再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内出具借款条、借款本金与利息分别打条,均注明为借款本金甚至以其他合同等合法形式隐瞒非法借贷行为屡有发生。

  民间借贷行为中出现的高利息同时导致了因无力偿还高利借款而“跑路“者越来越多、因此而家破人亡者也不为少数。以2013年为例,仲宫法庭庭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被告有大约60%的人员是“跑路”人员。有的“跑路”长期不在家,致房屋被占、妻离子散的惨痛后果。

  为此,历城区法院法官提出司法建议,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急剧增多的现状,建议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投资风险教育,引导群众树立借款有风险的法律意识。同时改善金融部门服务,科学减少贷款手续和条件限制,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工商业者提供便捷的信贷服务。对贷款后资金的使用,应加大监管力度。同时通过部门监管和立法的方式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步上正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秦笃毅、尹受丽、岳进、陈学军、刘士波为采访提供了便利,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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