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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参保人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继承

A-A+2014年2月8日15:40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另外根据意见,如果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记者 尹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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