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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清回复网友留言 涉及农业住房医疗就业等方面

A-A+2013年12月27日09:28人民网评论

  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 (杨高宇)昨日,山东省各地对网友给省长郭树清的10条留言作出回应。详情如下:

  【网民留言】

  过去买房时,按照每平方米多少钱每平米16.8元都交付了维修基金,收了近十多年了,我们也不知道这些钱都拿哪里去了,没用过,漏雨也是自己修,没人管,现在拆迁,原交的钱都哪去了,凭啥叫群众再交,好几万维修基金,为啥过去我们原先交付的房屋维修的基金不还给我们,难道收双份吗,现在却是每平米118元,涨了近十倍,烟台房屋维修基金岂能收双份,可是如果因为漏雨要使用的话需全楼多少住户同意才能使用俺们自己的钱,我们的钱我们却说了不算,各种条件限制不让用,这到底是为了什么呢?难道又是为了从房子上来的利益,而交双份能对吗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的问题,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每平米16.8元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缴、使用情况。1998年,我市实行《烟台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根据规定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专款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启动及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建设,不得挪用。第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住宅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出售住宅时向购房者代收住宅建安费3%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第九条,住宅小区范围内归集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归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专项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及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建设。经核算,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按照当时住宅建安费3%即每平米16.8元收取,专项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及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建设,此标准执行到2011年5月1日。该部分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财政局设专户储存。 每平米118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政策。《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11年5月1日实行,1998年下发的《烟台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根据国家、省、市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当地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8%,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2010年建筑安装造价的6%为标准交存:多层住宅(七层以下、不带电梯),按58元/平方米交存;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按66元/平方米交存;高层住宅(十二层以上),按118元/平方米交存,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为我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及监督工作。业主需要使用维修资金时,按照制定维修或改造方案、业主讨论公示方案、申请维修资金列支、预支维修资金、实施维修改造、申请余款划拨的程序办理。 关于反映的重复收取维修资金的问题。经核实,来信人李*原居住在芝罘区建昌南街18-10号,属于中国银行烟台分行房改房,现已拆迁。根据《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烟政发[1995]99号)规定,售后住房(房改房)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基金来源可从售房款中以15%的比例提留。维修基金的利息(储蓄期间按照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用于支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从售房款中以15%的比例提留的维修基金属于原产权单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时可以向原产权单位反映,由其向财政部门申请维修基金利息进行维修。因此,建昌南街18-10号按照《烟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提留了维修基金,并未交存每平米16.8元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不存在重复收取的问题。 对于从1998年收缴的物业管理资金,我局正积极与财政部门对接,理顺该部分资金账目数额,研究制定可行的使用政策,与2011年新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衔接。

  【网民留言】

  烟台收取广大群众住户双份房屋基金事情何时返还?请向广大群众对自己交的维修基金做出合理解释。 广大市民群众对此很不满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谓原住户缴存的16.8元/平方米维修基金,当时就叫维修基金,现在赶紧改口叫物业公共资金,这是烟台自己乱收费,2011年又废止这个收费变成118元的房屋维修基金,过去的老旧小区根本没有物业,全是社会公共设施,需要群众修理电线杆还是自来水还是煤气管道呀,说是从98年就存在财政局局费税收入管理处,目前没有使用,具体怎么使用,最近还没有出台办法,现正在理顺,等理顺清楚后,再考虑怎么解决的答复就是自话自说,群众自己的钱你们来说了算,岂有此理,你们还给理财吗,这么多年不理顺,不出台还要等到什么时候,等多久,居民自己叫的维修基金,请不要人为设置那么多使用前提条件,我们自己的钱不需要你们设使用条件,化我们自身的钱与别人无关,怎么还需要别人同意,再说不到漏雨坏掉谁没事去修这个干吗,不管啥时候,居民的维修基金应当由住户自己说了算,无条件正当使用,使用收费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何时理顺返还时间应予时间说明,群众自己的钱更有权支配和了解,不需要你们给保存占有,政务要公开包括这么多年(十五六年了)的这么多钱的利息情况是被财政占有了还是在哪里,需要阳光透明和公开,广大群众有知情权,请做出合理解释。烟台这样的做法是否属于乱收费,这样的做法广大群众很不满,为什么过去的不返还,又收双份的呢,是否违法呢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的问题,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每平米16.8元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缴、使用情况。1998年,我市实行《烟台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根据规定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专款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启动及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建设,不得挪用。第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住宅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出售住宅时向购房者代收住宅建安费3%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第九条,住宅小区范围内归集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归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专项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及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建设。经核算,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按照当时住宅建安费3%即每平米16.8元收取,专项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及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建设,此标准执行到2011年5月1日。该部分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财政局设专户储存。 每平米118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政策。《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11年5月1日实行,1998年下发的《烟台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根据国家、省、市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当地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8%,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2010年建筑安装造价的6%为标准交存:多层住宅(七层以下、不带电梯),按58元/平方米交存;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按66元/平方米交存;高层住宅(十二层以上),按118元/平方米交存,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为我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及监督工作。业主需要使用维修资金时,按照制定维修或改造方案、业主讨论公示方案、申请维修资金列支、预支维修资金、实施维修改造、申请余款划拨的程序办理。 关于反映的重复收取维修资金的问题。经核实,来信人李*原居住在芝罘区建昌南街18-10号,属于中国银行烟台分行房改房,现已拆迁。根据《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烟政发[1995]99号)规定,售后住房(房改房)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基金来源可从售房款中以15%的比例提留。维修基金的利息(储蓄期间按照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用于支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从售房款中以15%的比例提留的维修基金属于原产权单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时可以向原产权单位反映,由其向财政部门申请维修基金利息进行维修。因此,建昌南街18-10号按照《烟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提留了维修基金,并未交存每平米16.8元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不存在重复收取的问题。 对于从1998年收缴的物业管理资金,我局正积极与财政部门对接,理顺该部分资金账目数额,研究制定可行的使用政策,与2011年新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衔接。

  【网民留言】

  我是莱州市一名转业下岗士官!从2008年六月到现在由于企业关停,我们转业军人{士官}没有和莱州市发电厂解除劳动合同至今!到现在为止莱州市政府也没有给我们交养老保险!按照中央转业军人安置规定,在没有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应该给交保险!可是到现在也没有!想请省长给关心一下谢谢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的问题, 莱州市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关于企业志愿兵和企业军转干部不同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军官和士兵的来源渠道、要求条件担负职责、服役年限等各不相同,其退役后安置政策和享受待遇也是不同的。就志愿兵(士官)来说,与干部是军队人员构成上两个性质的层次,身份界定是明确的。志愿兵(士官)退役后安排到企业享受的是与所在企业同工种、同工龄工人的同等待遇。服过兵役的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和企业的其他职工一样,执行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安置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不适用于退役志愿兵(士官)。 发放生活费和缴纳养老保险问题。莱州市发电厂于2008年4月宣布关停清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补发了欠发的工资,补缴了2008年6月前的社会保险金,并办理经济补偿金发放、劳动关系转移等手续。而赵*友一直要求安置上岗,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生活费,拒不领取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电厂已于2008年4月进入关停清算,赵*友要求发放2008年4月至今的生活费和缴纳保险问题,无政策依据。

  【网民留言】

  我们是江苏的施工队,在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田湾村的一个田园小区投资了一千多万建了244套住房,房子建好两年了,村书记田家环不仅不给我们钱,连帐也不给我们算,还用高利贷及社会上的人来恐吓威胁我们。现在去掉老百姓30多套安置房,其它的房子被他自己控制,说房子没有了。我们找到了区纪委说什么管不了?我们又找到省纪委说什么官太小。村书记这么违法乱纪、贪污我们真不知道谁来管,我们现在被搞到家破人亡,无家可归,无奈之下我们请求省长大人从百忙中抽出时间给我们排忧解难,救救我们这些外地人,救救我们的一家老小。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的问题, 枣庄市薛城区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关于反映河北庄村未进行工程款结算问题。经查,田湾村为陶庄镇行政村河北庄村中的自然村,由于常年未划分宅基地,村民住房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且村内老房、危房较多,村民住房条件较差、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村内闲置宅基地不能得到利用,成为“空壳村”。为改善村民住房条件,解决村民住房难题,陶庄镇按照依法拆迁、原址建设的原则,对田湾村进行了拆迁改造,该项目于2009年被省政府列为全省农村住房连片建设与危房改造示范项目。 2009年5月,河北庄村与薛城区房管局下属的薛城旧城开发公司签订了开发建设协议,主要包括田湾村4栋住宅楼、共2.3万平方米;之后,薛城旧城开发公司与江苏裕通建设开发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由江苏裕通建设开发公司负责建设两栋住宅楼。2010年初,该项目开工建设后,因薛城旧城开发公司资金不足,无力继续投资开发,于2010年8月撤出工程建设。由于叶*余和另一位项目经理张*源前期已投入部分资金,便找河北庄村协商并口头商定以建成后的商贸房折抵工程款,由叶*余和张*源继续施工,但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 由于无启动资金,叶*余便找河北庄村商议,由村为其担保贷款,为确保工程尽快完工,河北庄村便以村集体名义为其担保。贷款用完后,反映人无资金继续建设,工程处于停建状态。由于拆迁群众反映强烈,村集体便自筹资金继续建设,工程于2012年年底竣工,实现了回迁安置。目前,另外两栋住宅楼已委托薛城区视野会计公司完成账务审计。叶*余得知此情况后,要求一并审计结算,但是由于反映人有以在建楼房作为抵押的大额高息民间贷款,房屋大多被作为抵押没收,经核算,反映人不仅无收益,还欠河北庄村商贸房款,便未再到村里进行账务结算。 关于村支部书记利用高利贷及社会上的人恐吓威胁问题。经查,反映人在承建田湾新农村建设项目时,由于资金短缺,以在建楼房做抵押借来高利贷款,因其还不上贷款,借款人便向其讨债,与村支部书记没有关系。 为妥善解决田湾社区项目建设中的经济纠纷问题,薛城区已于2013年8月成立了田湾新村资产清算领导小组,专门处理此事。下步,将督促清算领导小组继续做好反映人的思想工作,并依法依据和反映人进行结算,妥善解决好反映人所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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