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12月17日讯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报道,为了保障山东"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山东省日前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设立,是为保障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基本不增加、实现新旧税制平稳过渡。扶持的对象,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月均增加额在1万及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应于每年7月份向所属县级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财政扶持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试点纳税人报送的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按照上半年税负增加额的70%预拨财政扶持资金。
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向所在县级财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财政扶持资金清算申请。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清算年度。对全年申请财政扶持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省财政厅将组织进行重点抽查。
《办法》规定,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体制分级负担。省级财政负担财政扶持资金的15%,市、县财政负担财政扶持资金的85%。
另外,试点期间,对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发生逃税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试点纳税人,取消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