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菏泽】鄄城一干部挪用专款买彩票领刑六年
近日,鄄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挪用特殊款项用来购买彩票的的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处行为人某局干部孙某有期徒刑六年。
2011年6月11日至6月15日,被告人孙某利用担任鄄城县某局股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收取和保管某专用款项的过程中,多次私自挪用该款共计人民币728000元用于购买福利彩票。2012年1月4日至2月3日,被告人孙某才陆续将挪用的款项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某局股长,负责收取和保管专款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该款共计72.8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孙某挪用专用款项归个人使用,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前积极筹款将挪用款项全部归还,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以被告人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服判,但悔恨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