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违反规定变相大操大办
针对一些可能出现的变通方式,规定也有涉及,并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6辆。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要提前报告
实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7天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各种婚丧嫁娶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
具体的报告程序为,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规模以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向市纪委报告;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其他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纪(工)委报告;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县区)直各部门(单位)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并报所属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备案。未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部门(单位)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党组织报告;规模以上企业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党和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参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