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7日电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今日9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冀中星涉嫌犯爆炸罪一案。被告人冀中星当庭称,自己不是故意引爆的,认为自己是过失行为。
冀中星称,其携带的爆炸物是自制的。案发当天,当机场民警到达后,自己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个手,之后就发生了爆炸。其现在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根据检方指控,冀中星于2013年7月20日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在遇到民警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同时造成一名民警面部、双臂及胸前背部多处灼伤,被鉴定为轻微伤。爆炸还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后冀中星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
检方认为,冀中星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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