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
可享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到2015年,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新出台的意见要求,在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方面,我省要打破省内地域、部门限制,从2014年起,农村转移劳动力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提高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用工企业的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到80%。
为了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异地稳定就业创业人员,可凭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将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探索开展林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滩涂)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等抵押贷款试点。
稳定就业要缴纳五险
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各级要强化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此外,我省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2公里为半径,以半小时为时限,建设“山东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增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权益维护】
同工同酬一年内须落实
新政要求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要求,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要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同工同酬,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各单位都要制定过渡方案,1年内落实到位。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简化程序,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将符合条件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完善异地协作机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
坚决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具体来说是: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企业与当地政府分别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市、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因“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不落实而发生农民工欠薪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意见要求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向地方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要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宅基地和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完全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来源:青岛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