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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出首例人身保护裁定 预防家庭暴力

A-A+2013年8月17日17:34舜网-济南日报评论

  记者今天采访得知,自今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天桥法院日前发出山东省首例旨在保护家庭婚姻纠纷案件中女性免遭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裁定”。

  家住天桥区的赵某和付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因赵某向付某实施家庭暴力,不堪忍受的付某向历下区反家庭暴力工作站求助。工作站代其向天桥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随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付某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规,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申请人付某,如被申请人赵某违反禁令,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家庭暴力是侵害妇女权益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陷入困境的受害妇女、儿童出现生活、心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历下区妇联坚持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点来抓,在“温馨话室”的基础上,于今年5月14日在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挂牌成立全市首家“反家庭暴力工作站”,使遭受“家暴”的女性真正有了自己的庇护所。工作站成立以来,共接待与家暴有关的咨询80余件,办理反家暴诉讼案件4起,创建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该工作站负责人李卉告诉记者,和报警只能制止正在发生的家暴不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可有效预防、制止家暴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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