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同城|美食|旅游|汽车|城市|教育|健康|读图| @新浪山东|惠购

|邮箱|注册

新浪山东> 资讯 >山东资讯>正文

菏泽计生部门: “二胎新规”前的处罚决定仍有效

A-A+2013年7月12日18:59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本报菏泽7月11日讯(记者 董梦婕) “二胎已经取消生育间隔了,那之前对我的罚款还用不用交?”近日,菏泽市牡丹区赵女士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原来,赵女士和丈夫都是独生子女,符合生二胎的条件,2010年11月份,他们的第一个宝宝降生了,赵女士于2012年再次查出怀孕,夫妻俩商量后决定将孩子生下来,今年5月17日,第二个宝宝顺利降生。

  按照1988年出台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违反此要求的夫妻,将被收取相当于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两倍的社会抚养费。牡丹区计生部门得知消息后,向赵女士夫妻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处分决定,得交2.3万元。

  今年6月2日,我省通过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凡是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定条件的,申领生育证后就可以自主决定生育二胎的时间。

  “间隔都取消了,那我的罚款用不用交啊?”对于赵女士的疑问,菏泽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相关负责人表示,于2013年6月2日修改决定公布,施行前违反生育间隔规定的,依照原条例规定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作出的行政处分不能依据修改决定予以撤销;已经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处分决定仍然有效;尚未下达行政处分决定的,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城市|汽车|美食|时尚|旅游|同城|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山东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