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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为公务卡设限 单日提取现金不应超3万元

A-A+2013年7月12日07:46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本报济南7月11日讯 (通讯员 王海红 迟铭奎 记者 王茂林)近日,山东省财政厅联合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入推进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发挥公务卡制度在规范公务支出、预防腐败等方面的优势。

《办法》规定,预算单位要按照制度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明确公务卡使用范围,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规范公务消费报销程序。同时,要将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制定的《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预算单位单日提取现金一般不应超过3万元,年度提取现金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基本支出预算的3%。确需超规定提取现金的要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办法》对预算单位发生公务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办法》进一步明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将依托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消费支出及现金提取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引导部门单位使用公务卡消费。

根据公务卡制度建设、年度提取现金占公务卡结算金额比重等情况,建立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表彰奖励制度、年度部门预决算考核评比挂钩制度。同时,建立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实施情况季度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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