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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规定公益岗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0%

A-A+2013年7月12日14:06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本报济南7月11日讯(记者 张榕博) 11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我省即将出台《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政府采购、公益性岗位设置也应优先考虑残疾人以及企业组织。

  记者了解到,为多渠道帮助残疾人就业,替代已经施行多年的《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我省近日即将颁布新的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办法,禁止用人单位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残疾人就业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中。

  省法制办法制二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办法沿用了此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继续征收。另外,办法还对政府部门提出要求,政府兴办的公益性岗位、政府采购都应优先考虑残疾人,残疾人自主创业,政府还应提供小额贷款。

  公益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记者了解到,我省现有残疾人570万人,涉及1700多万家庭人口。我省目前约有一半残疾家庭尚未达到全省平均生活水平,我省贫困残疾人数量达到164万人。

  新办法要求,在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社会公益性岗位增多的情况下,一些公益性岗位,也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比例不低于用工总数的10%。

  其中,在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专职干事纳入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用人单位要按比例预留残疾人岗位

  在新办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继续保留,今后每个用人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预留制度将逐渐完善,按比例不足一人的,也要安排一人。安排1名一级或者二级的盲人,则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另外,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带头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新招考、聘用公务员或者职工时,应当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过,目前仅省残联等政府相关部门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5%。

  政府采购优先选残疾人创办企业

  新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以及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经营,根据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并将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机关、事业单位在产品和服务采购工作中,应当将参与竞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评标体系,如果残疾人工人比例较高,将予以量化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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