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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三岁儿童被烫伤 幼儿园赔偿22万

A-A+2013年5月29日14:50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本报菏泽5月28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冯子智)2012年,牡丹区三岁儿童申申在幼儿园上学期间被烫伤,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程度为三级,日常生活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申申的父母为农民,在城里打零工,巨额的医疗费使家庭陷入困境。在菏泽法援中心协助下,申申获得幼儿园22万余元赔偿金。

  牡丹区孙某和丁某系夫妻,他们在菏泽城区筹资办理了一所幼儿园。2012年6月26日8时许,申申被家人送到该幼儿园,孙某将申申抱进厨房,碰倒了申申,致使申申坐进刚盛有热饭的大盆里,造成申申严重烫伤。

  经司法鉴定,申申颈部、前胸部及后背、双上肢、双侧大腿大面积烫伤,总面积约有75%,右胸壁及后背大部分皮肤脱失,创面呈灰白色,有坏死物附属,其他部位有坏死表皮附属,散着大小不等水泡,伤情严重,为特重烧伤(TBSA75%Ⅱ-Ⅲ度),一级护理。

  申申在菏泽市立医院住院4天,由于病情严重,又转入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51天,花费医疗费20多万元。申申的父母都是农民,农闲时靠在城里打打零工,巨额的医疗费使家庭陷入困境。

  2012年10月11日,申申的父母来到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指派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王希英律师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案情,收集相关证据,代理申申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三次开庭,在庭审中,法律援助人员指出,10岁以下的儿童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某、丁某未经登记注册、备案,擅自办学,其幼儿园的赔偿责任应由其二人承担。该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

  2013年2月26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孙某、丁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29630元,扣除被告已付61363.3元,扣除原告在新型农村医疗报销78068元,剩余90198.7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该案已在法院执行阶段。

  申申的病情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程度为三级,日常生活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申申在济南正接受二次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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