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刘振国,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青岛分公司副经理(个体户)、实际出资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4年5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2.孙华旭,青岛市汇源模具有限公司经理兼法人代表。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4年5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二)青岛市相关责任人员。
1.禹福江,中共党员,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辛安执法中队中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薛增礼,中共党员,青岛珠山国家森林公司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挂职辛安街道党工委委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薛伟宏,中共党员,青岛市黄岛区城管执法局党委委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大队(东区)大队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于文波,中共党员,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赵文明,中共党员,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书记、城市管理局局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6.孙业安,中共党员,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党工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7.解宏劲,中共党员,青岛市黄岛区副区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8.薛增武、陈圣、赵振龙、刘金伟、李魁邦、于洋,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协管队员。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三)省供销社相关责任人员。
1.路文城,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理。撤销其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理职务。
2.胡天顺,中共党员,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副总经理。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撤销其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3.王乐利,中共党员,山东省再生资源公司总经理。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苏宗科,中共党员,山东省供销社基建储运公司经理、党总支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山东省政府要求,青岛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省供销社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