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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监称涉事食品已送检

A-A+2014年10月29日08:30济南时报评论

  市食药监称涉事食品已送检

  市食药监局稽查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食药监局已对涉事产品进行抽检。“本要抽检刘先生买的样品,但他买的样品同批次产品不足,不符合抽检要求。我们就抽检了从厂家拿来的样品,但不是同一批次。现在抽检结果还没得出。而厂家所说的经检测产品质量没问题,是厂家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的检测,不能令消费者信服。”该负责人说。

  “抽检结果出来后,将对厂家按照是内在质量问题还是标签不符问题,做出不同处罚意见。而对于消费者,根据市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将给予奖励。至于能否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要待抽检结果得出后再商议。”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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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法院将给予支持。但职业打假不在规定范围内。最高法表示,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其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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