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法院审理一宗家务事
新快报讯 记者李海强 通讯员刘川 徐小卓报道 增城一名男子到法院诉求离婚,称比自己年小14岁的妻子生活作风不检点,现在养育的儿子就不是自己亲生。然而,妻子竟向法官称,当初是丈夫授意她跟别人怀孩子的。增城法院近日审理此案,不支持两人离婚。
夫:妻与别人鬼混生孩子
1992年,23岁的阿丽(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同在增城打工的37岁阿华。恋爱1年后,两人登记结婚。1998年,儿子峰峰出生。
据了解,2003年初,阿丽和阿华协议离婚,但随即又复婚。2014年6月4日,阿华向增城法院起诉离婚。阿华在庭审上说,自己坚持离婚。因为妻子婚后生活作风不检点,常年和他人在外混,儿子也不是自己亲生的。2003年复婚后,妻子一直离家出走,双方分居已十多年,长期无夫妻生活。
另外,在2008年,妻子还与他人生了一对双胞胎女儿。阿华觉得自己的精神受到了巨大的打击,要求阿丽一次性给经济补偿金10万元和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但要求抚养儿子。
妻:丈夫授意两次“借种”
阿丽在庭审上同意离婚,但要丈夫给一笔钱,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阿丽说,婚后丈夫因为不能生育,便常常打骂她。但丈夫想要孩子,便叫她跟别人“借种”生子。
1998年,阿丽跟他人的儿子峰峰出生后,她和丈夫一直坚持共同抚养这个孩子。2008年阿丽又和他人生下一对双胞胎,也是在阿华同意后去做的。但双胞胎出生后,就被孩子的亲生父亲抱走了。
对于阿丽关于阿华不能生育的说法,阿华当庭予以否认。同时,他也否认曾叫妻子借种生子的事情。
法院
琐事影响感情,还不至于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之所以出现感情危机,主要是双方婚后疏于沟通以及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争执所致。
原告阿华主张被告阿丽与他人同居、重婚且双方已分居十多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应加强沟通,多为家庭和小孩着想、作出深刻反省,各自给予对方宽容和谅解。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应以不离婚为宜。
(原标题:夫斥妻与人鬼混生子 妻怨夫不育而“借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