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3日,砣矶边防派出所民警接到辖区外来务工人员陈某电话报警称,其老板赵某拖欠工人工资,请求派出所帮助。民警立即赶往现场了解情况。经了解,陈某于2014年3月14日经人介绍带领四川籍老乡16人来到砣矶岛赵某工厂从事海带加工工作,17日开始正式干活算工资。双方口头约定男工每月3000元,女工每月2400元,赵某每月支付工人每人500元生活费。一直到7月12日,陈某等人应该领工资18万余元,实际上赵某只支付了6万余元,拖欠工资12万余元。
期间,陈某等人听说赵某在外面欠了很多钱,担心领不到工资,多次催促赵某,赵某以扩大再生产为由拒不支付其余工资,后来又答应在7月10日将工资结清,但是到了7月10日又拒绝支付。陈某等人就将此事反映到了长岛县劳动监察部门,11日劳动监察部门专门下岛协调此事,并给赵某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一直到7月23日,赵某仍然没有支付工人工资。实在没有办法,陈某才打电话报警,寻求帮助。
据民警了解,除拖欠陈某等16人工资外,赵某还拖欠当地15个临时工工资3万余元,共累计拖欠工人工资16万余元,数额较大,民警立即请示长岛县刑警大队,对此案立案调查。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民警依法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其刑事拘留,赵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赵某也成为长岛县因涉嫌该罪被刑拘的第一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