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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沉船事件船长告政府胜诉

A-A+2014年7月30日14:26法制晚报评论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巍) 2012年3月13日的舟山沉船事件发生,该船长此后被追究承担刑事责任,但船长对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有异议,认为报告仅认定个人失职,却对多项安全隐患“避而不谈”,于是起诉了舟山市政府。今天,法院一审支持了船长的起诉,撤销事故报告。这也是国内法院首次撤销海难调查报告。这意味着,事故责任面临重新认定。

  据报道,2012年3月13日6点30分,巴拿马籍货轮YUAN TONG在舟山六横岛龙山船厂进坞时沉没。船上共有船员及船厂修理工等40名中国人,其中32人获救,1人遇难,7人下落不明。

  该货轮有中国籍船员20名,同年3月1日靠泊舟山龙山船厂修理,3月13日离泊前往船坞时沉没。

  事发后,舟山市政府授权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了YUAN TONG轮移泊作业海上沉船事故调查报告,将事件认定为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为2000万元。

  调查报告认定,船长王火平未能切实履行船长职责,导致该轮在存有极大隐患的情况下移泊作业;移泊作业时,未能有效地监督引领员等作业人员的操作。龙山船厂副总经理陆永其对船厂的生产作业未能进行有效监管。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王火平与陆永其因涉嫌违反刑法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3年10月,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王火平与陆永其移送审查起诉。

  法庭上,船长一方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应该由舟山海事局做出,该调查报告违反法定程序,对涉案事故认定不清,原因分析不客观,责任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陆永其一方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庭审。他认为,其作为分管生产的副总,不应承担使用无引航认证人员作业的责任,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陆永其的代理律师张起淮表示,他对此案已经进行了调查取证,认为该船沉没是因为船身更换甲板时,打开了4——5个口子,导致该船的入水点很低,在口子没有被封上的情况下被托作业导致进水。但这些调查报告并没有明确。

  舟山市政府答辩称,原告所提的海事部门全程参与了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所涉事实、责任认定以及建议处理公正客观。

  此外,舟山市政府所做的批复是上下级机关的内部公文,不是对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具可诉性。

  在王火平与陆永其被追究刑事责任前,该行政案件率先开庭,据张律师表示,事故调查报告作为追究王、陆两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如果该报告被推翻,那么两人被定责的依据也就相应不成立,进而将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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