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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南法院回应袁裕来:不符行政诉讼立案条件

A-A+2014年1月10日07:27大众网评论

  大众网济南1月9日讯(记者 李兆辉)近日,@袁裕来律师发文称,“7日,青岛市南法院以袭警为由,限制我人身自由后报警”、“7、8位法警把我扔到了门外”。对此,青岛市南区法院于9日通过微博进行回应。对于青岛市南法院做出的“该案处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期间,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的回应,@袁裕来律师认为“复议机关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起诉,法院毫无疑问应受理。理由能否成立,法院开庭后才能判定。”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并非并列关系,在复议期间无法进行诉讼。

  1月8日,微博实名认证为“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袁裕来律师以“陈宝成案:我在法院被袭警”为题发微博称:14:48到法院,立案庭、行政庭,最后到了信访室。我们的要求很简单:受理,或裁定不受理,或定个时间给结论。遭到拒绝。7、8位法警把我扔到了门外。有位法警还诬陷我打他了。我又被捉了回去,关上了铁门。1个多小时。后来又被带到了派出所。

  @袁裕来律师于9日再发微博称:“市南法院以袭警为由,限制我人身自由后报警。1小时后,被带到派出所。3位民警依法协调,希望到此为止。我坚持要求做笔录,并坚持要求对诬陷我袭警及非法拘禁进行查处。刚才,收到@青岛公安短信,案件已受理,并征集证据线索。”

  9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就袁裕来律师在新浪微博发布的问题向广大网友说明如下:

  一、我院立案庭2013年11月19日收到袁裕来律师的起诉书,由于该案处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期间,且公安机关已经以被代理人涉嫌刑事犯罪中止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

  二、2014年1月7日16时,袁裕来律师一行四人到我院信访接待窗口讯问立案问题,我院接待人员予以接待登记,并向袁裕来律师解释诉讼办理情况。17时30分下班后,袁裕来律师一行四人仍滞留信访接待大厅,直到18时30分,仍未离开。当时已经过了法院接待大厅关门时间,鉴于法院管理有关规定及安全要求,值班法警对袁裕来律师等人进行劝离,过程中其不听劝告并与值班法警发生争执,法警拨打了110报警。期间,袁裕来律师发布微博、打电话,人身自由未受限制。19时许,辖区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相关人员带至派出所了解情况后允许其一行人离开。下一步,我们将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办理。

  对于市南区法院以“该案处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期间,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的回应,9日,@袁裕来律师在其微博上再作出回应:“复议机关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起诉,法院毫无疑问应受理。理由能否成立,法院开庭后才能判定。”

  那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能否同时进行呢?北京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伟在接受大众网记者采访时说,青岛市市南区的回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不能同时进行的,当行政复议还未“终止”、行政复议结论还未得出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不能同时提起诉讼的,即使提起诉讼,法院也不能受理。

  “公安机关已经以被代理人涉嫌刑事犯罪中止行政复议也是符合法理的。“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延海对大众网记者说,因为当同一事情涉及两个程序时,应有时间先后,否则第一个程序未结束,第二个程序一旦启动将会影响到事情进展。青岛市公安机关因陈宝成案件处在行政复议期间,而陈宝成案件又在进行时,所以同一事情下的两个程序应有先有后,“公安机关以被代理人涉嫌刑事犯罪中止行政复议”是合乎法理的。

  大众网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其中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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