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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因车无灭火器被罚百元 宁津交警:不存在选择性执法

A-A+2013年12月16日20:48山东商报评论

宁津交警大队出示的情况说明 记者于腾腾摄宁津交警大队出示的情况说明 记者于腾腾摄

  今年10月20日,济南刘先生驱车经过德州宁津时,被当地交警拦下查车。虽然车况良好,但当地交警以车上没有灭火器为由,对刘先生处以200元罚款。日前,记者赶赴德州宁津对此事进行调查,宁津交警大队回复称,此次处罚确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对外地车辆选择性执法,但同时表示,当地确实很少检查车上是否装有灭火器。 记者 于腾腾

  没有灭火器被罚200元

  刘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0月20日下午三点左右,他和一位亲戚开一面包车从外地回济南,途经德州市宁津县城。在宁津县二环路上通过一个路口时,刘先生的车被交警拦下了。刘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的面包车手续齐全,而且行驶证、驾驶证也都带在身上,而且面包车本身也没啥毛病。

  尽管手续齐全、车况良好,但宁津交警还是挑出了毛病:刘先生的车上,没有灭火器!“最终这位交警以我们车上没有灭火器为由,罚了我们200元钱。”刘先生说。

  刘先生告诉记者,自始至终都只有一名交警在进行执法,“也可能有别的交警在检查别的车辆,但是我这边一直是一名交警。”据刘先生称,这位交警还表示,这个罚款可以回济南缴纳,也可以直接让他代缴,但是如果回济南缴纳的话,还要扣2分。听闻交警此说法,刘先生一是嫌麻烦,二是怕扣分,所以直接向这位交警缴纳200元现金。

  罚款确有法律依据

  收了罚款之后,宁津交警为刘先生开具了一张《山东省非税收人缴款书(罚没专用)》。在这张罚款单上记者看到,“因1072,根据安全法第90条规定,给予罚款。”据记者了解,“107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中的违法代码,指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根据第90条和第21条,处以20—200元罚款。记者查阅《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记者在此条规定的释义中看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幅度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这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罚。但是一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于其可能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秩序带来的危害严重,法律对这些行为的处罚一一作了专门规定,因此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相对第90条,第21条规定要更加具体: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制动器、转向器、灯光装置、后视镜等属于驾驶机件,而安全设施当中就包括安全带、警告标志和灭火器等。

  当地否认选择性执法

  12月初,刘先生获知信息,像大客车或者大货车上必须得有灭火器,但是私家车并无强制性规定。随后,刘先生在网上提出了质疑,怀疑这是宁津交警在乱收费。

  日前,记者也赶赴德州宁津对此事进行调查。宁津县交警大队督查科科长康景山称,事情发生之后,他已经找到执法交警所在中队的队长,并得到了一份情况说明,针对刘先生的问题,康景山进行了回复。“首先绝对不存在单独执法的情况,我们都是2—3人一组进行执法。”康景山说:“第二,这份处罚有其法律依据,绝对不是乱收费。”

  这份说明还对交警直接收款进行了解释,称200元(含)以下罚款,只要征得当事人签字同意,交警可以代缴。

  同时,康景山否认了刘先生选择性执法的说法,但表示当地也确实很少检查车上是否装有灭火器。本报记者发现,有车主在济南进行车辆年审时,并无对灭火器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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