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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白林)新华社“中国网事”11日以《河北易县曝出13万元天价施救费 跨省维权13次遭踢皮球》为题,报道了山东德州宁津县个体运输户刘胜春今年6月开油罐车在河北易县发生车祸,被要求交8万元的天价拖车费,几个月后费用飙升到了13万余元的事件,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据河北易县13日晚间通报,该事件曝光后,易县纪委监察局迅速抽调专门人员对涉及此事件的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已对6名干部予以警告、免职处分,并查明涉及的清障公司存在非法营运行为,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以3万元罚款。
通报称,13日,易县对问题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给予发展改革局主任科员杨文祥党内警告;给予发展改革局物价所副所长杨磊党内严重警告、免去副所长职务;给予发展改革局物价所工作人员卢吉良党内严重警告;给予发展改革局物价所工作人员卢庆才党内严重警告;给予交通局副局长张顺才党内警告;给予交通局运管站站长谢连勤党内严重警告、免去站长职务。
据通报,当事司机刘胜春称先后13次前往易县交通、物价等部门以及相关公司协调相关费用。经核查,易县发改局对企业收费具有监管职责,因监管不力,致使该企业自成立以来,发生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收费标准不公示等问题,在接到举报后,虽进行了检查,也对企业下达了改正通知,但终因监管和督促不力,致使投诉人举报问题至今未能得到解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工作失职错误。
县交通局对该企业在未办理营运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营运具有监管职责,因监管不力,致使该企业自成立以来存在非法营运行为,至今未对该企业非法营业行为予以纠正处理,属于工作失职错误。针对易县通远清障服务有限公司的非法营运行为,县交通局运管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已于13日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通报还称,县交警大队对事件的发生不承担责任。“文中提到2013年6月6日事故发生后,司机迅速拨打了122报警电话,经初步核查,易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未接到过刘胜春车辆事故电话,刘胜春车辆事故发生在张石高速公路易县云蒙山3号隧道,该路段隶属涞源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管辖,刘胜春未因此事找过易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易县交警大队对事件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但通报未回应清障公司是否是由交警大队找来这一问题。如果是,二者之间存在什么关系,为何证件不全的企业竟能逃脱相关部门的层层监管?易县的通报称,“针对该事件的进一步处理情况,我们将及时向媒体通报”。
新华社“中国网事”也将继续对此事进行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