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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民输液时发现瓶中存异物 液体已接近输完

A-A+2013年11月7日11:01大众网-大众日报评论

输液瓶中出现乳白色、不溶性异物(圈中所示)。□记者 肖芳 报道输液瓶中出现乳白色、不溶性异物(圈中所示)。□记者 肖芳 报道

  原标题:输液瓶中惊现异物患者 发现时液体已经接近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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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10月22日,潍坊的赵先生在输液过程中,发现输液瓶中有一块绿豆大小、乳白色、不溶性异物微粒。由于此时瓶内液体已接近输完,赵先生家属担心已输入体内的药液可能已被污染,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遂要求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剩余药液和瓶中异物进行鉴定,并查清其对身体健康是否产生危害。但院方称,异物只是瓶塞穿刺过程中产生的碎屑,在医院输液过程中并不鲜见,对人体健康不会产生影响。经过多次沟通谈判,潍医附院承认在操作上存在疏忽,决定对赵先生进行经济补偿。

  □ 本报记者 肖芳

  11月1日,本报编辑部接到读者投诉,称潍坊市民赵先生因病入住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潍医附院),在输液过程中发现输液瓶中有一块绿豆大小、乳白色、不溶性异物微粒。赵先生家属担心药液对身体健康有害,要求对剩余药液及瓶中异物进行鉴定。潍医附院则辩称,瓶中异物为瓶塞落屑,对人身健康无碍。双方僵持数日,至今未妥善解决。记者遂于11月1日赶赴当地,就此展开调查。

  输液瓶中发现不溶性异物

  据赵先生的家属介绍,10月12日,赵先生因脑供血不足到潍医附院就诊,后被该院神经内科收住入院。入院后,经过进一步检查,医院安排赵先生每天接受输液等常规治疗。

  10月22日9时30分左右,赵先生正在按惯例进行输液。一瓶药液将要输完时,他突然发现输液瓶内有一异物。在其家属拍摄的一段现场视频中记者看到,这个输液瓶中的异物呈乳白色,肉眼可见,形状不规则,大小约如同绿豆,质量较轻,在瓶中不断上下浮动。

  赵先生见状,立即通知了护理人员。没想到,护理人员前来察看后表示,“类似情况经常发生,对人体不会有影响”,且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这让赵先生颇感意外。他不知道输液瓶中异物到底为何物?更担心其会随药液进入自己体内,对身体健康造成进一步伤害。在他的强烈要求下,护理人员最终不得不停止了继续输液。

  由于此时瓶内液体已接近输完,赵先生家属担心已输入体内的药液可能已被污染,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遂要求院方对剩余药液和瓶中异物进行鉴定,并查清其对身体健康是否产生危害。

  10月23日,赵先生的家属和潍医附院就此事进行了协商,双方同意由潍医附院药剂科找相关机构对药液和异物进行鉴定,赵先生家属遂将剩余药液交给了药剂科。但是直到现在,赵先生一家也没有拿到鉴定结果。

  剩余药液检验遇难

  对于为何迟迟没有鉴定结果,潍医附院药剂科给出的解释是:已开封药液无法进行检验。

  记者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机构得知,潍医附院药剂科关于“已开封药液无法检验”的说法并非没有依据。

  根据《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在药品检验时,抽样应当“检查药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这一规定,具体到药检部门的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要求样品须“外包装无破损且封口处完好”。输液瓶中剩余的药液不再是原始状态,跟空气接触后可能已受到污染,因此无法进行检验。此外,国家颁布的现行药品标准均是单品种药品的检验标准,静脉滴注时药品一经混合,即为多种药品的混合物,没有法定的检验标准,药检部门也就无法就该药品是否符合规定给出结论。这就意味着,药检部门不能对患者拿来的剩余混合药品进行检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输液瓶中剩余药液的安全性将无从知晓。在有药品标准的前提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检部门可以对患者使用的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

  记者从赵先生家属所拍摄的视频中发现,输液瓶上所贴标签显示,赵先生当时正在输入的药液为250毫升“5%葡萄糖注射液(可立袋)”和80毫克“奥扎格雷钠粉针”。前者生产厂商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业)。

  记者和赵先生家属电话联系到科伦药业山东代理商。对方表示,药品生产企业会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赵先生所使用的可立袋注射液,同批次的药品仍有库存,如果赵先生要求抽样检验,科伦药业可承担检验费用。

  医院辩称瓶塞碎屑同意赔偿

  了解相关情况后,赵先生家属便要求潍医附院对同批次药品进行检验。没想到,潍医附院并未同意。该院药剂科一位主要负责人表示,赵先生输液瓶中的异物,只是瓶塞穿刺过程中产生的碎屑,在医院输液过程中并不鲜见,对人体健康不会产生影响。

  这一说法,让赵家人很是担忧:“医院竟将这种异常现象视作平常,对患者安危冷漠以对。到底是护士操作不当导致的碎屑,还是药品本身质量有问题?都还没有鉴定,怎么就有了结果?”

  11月1日,记者和赵先生家属再次联系到潍医附院药剂科,该负责人依旧表示:输液瓶中的异物是瓶塞碎屑;瓶塞无菌、无毒、无害,不会引起感染;输液管中靠近针头的地方装有终端过滤器,碎屑不会进入体内,对患者身体健康无害。

  记者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国家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YBB00052005)规定,允许胶塞、垫片等在穿刺后产生一定数量的落屑。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潍医附院如何确信瓶中异物确为瓶塞落屑?对于这一问题,该药剂科负责人坦承:没有进行检验,是根据经验判断的。

  由于院方目前没有提供权威证据证明异物是瓶塞落屑,赵先生的家属无法认同医院的说法。

  赵先生家属认为,即使退一步讲,输液瓶中异物确为瓶塞碎屑,医院也难逃管理疏漏、操作不规范的责任。“三查七对”是临床护理工作中的一项制度:“三查”,即操作前查、操作时查、操作后查;“七对”,即对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时间、方法。在静脉输液过程中,对不溶性微粒污染的检查和防范,一直是护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医务人员不应有所疏漏。

  经过多次沟通谈判,潍医附院承认在操作上存在疏忽,决定对赵先生进行经济补偿。目前,双方正就具体补偿细节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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