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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现农转非乱象:有人花1万买10年工龄

A-A+2013年10月19日07:38中国吉林网评论

  几番推诿之后,姬广乐局长看完了材料,电话叫来了一个刘姓政工科长。刘科长看完材料后,说下午等人事科长回来查阅档案后给回复。

  就在下午16时左右,刘科长给郭学良的儿子郭登回复了个电话。

  刘科长:我下午找了以前的档案,咱们1996年没招工,就是光转的户口,转户口的这些人也不是都招工了。当时咱局1996年转了七八十户口,你提到的国务院文件和省市的文件,当时要转户口,咱都转了哟!光落落转户口的事哟!

  郭登:哪个文件规定的光转户口不签协议?

  刘科长:你看看你拿的国务院的文件是光解决农转非问题,没说签协议额?

  郭登:不,刘科长你看看,所有的文件都要求转户口,签协议。

  刘科长:都没签协议,哪里签协议来?

  郭登:你说文件上没写签协议呀?你再看看93年的23号文的第三页第四条,为了使有限的“农转非”指标发挥更大的作用……县计生局要与农转非的人员签订合同。

  刘科长:我给你说,就是为了签这个协议,保证给你转这个户口,转这个户口是你必须在这里干,要从事计划生育工作。

  郭登:对呀,你们计生局没给他签协议,没让他干工作呢。

  刘科长:你当时为了转户口,给你签合同给转合同制不是一个概念哟。

  郭登:咱们好好理解下国务院的这个文件,当时就是为了解决这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刘科长:后顾之忧就是转户口,你知道不?

  郭登:哎,转了户口,不解决工作,那不叫解决后顾之忧。

  ……

  在这段对对话中,汶上县计生局的刘科长言语自相矛盾,曲解上级文件,极力分割“农转非”和“转合同制”之间的关系。这未免不让人推测他掩饰了什么?以至于下面的这段对话,刘科长更是理屈词穷。

  郭登:“农转非”是咱计生局里给他“农转非”的呗?

  刘科长:是!

  郭登:那为什么不给他签合同?

  刘科长:合同制不是咱们局里说了算的事。

  郭登:可是文件是明文规定的,县市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与办理“农转非”的人员签订合同。

  刘科长:签合同不是办理“合同制”耶!

  郭登:那签合同是干什么?

  刘科长:那是办理“农转非”。

  ……

  双方在电话中争持了近10分钟后,刘科长又翻过了说,当时汶上县计生委给郭学良签订了所谓的“合同”。

  刘科长:你父亲当时签那个合同保证书了。

  郭登:合同保证书和合同是一个概念吗?

  刘科长:就是一个概念,咱当时签的报给市里的就是合同书额!

  汶上计生局政工科刘科长的话引起了记者的疑惑,9月6日下午,记者随同郭登到汶上人事局,经查没有郭学良的劳动档案,反而看到了当时与其一起“农转非”的同事的人事档案,而这些档案中包含农转非政审表和《劳动合同》。

  汶上县计生局的刘科长到底遮掩什么呢?

  据郭学良介绍,当地的一家民生媒体记者于9月12日到其家中采访,汶上县政府督查室的杜姓科长和义桥镇的李伟主任迅速赶到郭家进行安抚解释,最后济宁的那家媒体也没有播出,而郭学良的问题也被搁置不理了。

  记者在调查中得知,山东济南有个例子与郭学良的情况十分相似,该当事人在国家计生委询问了解到,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彭佩云为解决农村基层计生人员的后顾之忧,办理“农转非”是稳定人心之举,被考核通过的计划生育专职人员每个岗位安排一个“农转非”指标,然后再给这个岗位的专职干部签订劳动合同。

  曲解上级文件,偷换概念,这是不是济宁市汶上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拆分国家计生委政策,欺上瞒下,拿“农转非”指标做挡箭牌,行兜售“合同制工人”指标之实?

  在记者走访的济宁下辖的兖州、邹城、金乡、泗水等县市区计生部门均有这种情况,一位济宁计生管理部门的知情人士透漏,当时济宁市根据国务院文件“农转非”了1200多人,而其中四分之一左右的“农转非”计生工作人员未得到有效的安置,个中缘由与乡镇违规操作有关系。

  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这样说到:“当前国家高举反腐之剑,即便是过去17年的事情,如果确实在转正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有关部门将会严肃查处,对不符合招转条件、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退。”

  律师: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执行上级文件,模范遵守《劳动法》

  在采访中,郭学良悲愤地发出感慨:一位党龄43年的老党员,辛辛苦苦为党、为政府工作20年,无论是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还是按照《劳动法》,都不应该受到这样的不公正待遇。希望当地人民政府给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说法。

  从《劳动法》的角度出发,山东律师杨力对郭学良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它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据此,郭学良反映的问题完全适用《劳动法》。而劳动部劳颁发的(1996)238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那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同工同酬、养老保险等。根据上述规定,郭学良在乡政府工作20年,其与义桥乡政府的事实劳动合同已经形成。杨力律师呼吁地方政府应该严格执行上级文件,模范的遵守《劳动法》,而郭学良也可以依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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