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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男子盗窃江苏一公安局1020元 获刑6月罚千元

A-A+2013年8月5日17:37法制网评论

  法制网讯 谎称找熟人办事,混进机关单位,再趁人不备盗窃财物,一次得手后,该毛贼居然胆大包天,在公安局行窃,最终被抓个正着。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973年出生的孙某系山东人,平时没有正经职业,靠给人送货赚钱,生意时有时无,经常感觉手头紧张,于是成天想着怎样轻松赚钱。2013年2月的一天,孙某在山东苍山某保险公司办理业务时,看到该公司人员复杂往来不断,觉得这是好机会,于是谎称找熟人,混进了二楼,趁一办公室人不在,将放在办公桌上的钱包偷走,并迅速离开该保险公司。后经核实包内共有人民币12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

  偷完东西,孙某还是心虚,于是打着到邳州找朋友玩的幌子,离开了苍山,来到邳州。过了两天,孙某发现没有任何问题,胆子渐渐大了起来。2013年2月7日,孙某在路过邳州公安局时,想到有个老乡在公安局,于是故技重施,跟门卫说找网监科某科长,混了进去。

  进入办公楼后,孙某就四处查看,趁一间办公室无人,进去就是一通翻找,将抽屉里1020元钱卷走。期间,被刚回办公室李某撞到后,孙某还立刻装作走错房间的样子,并询问网监科某科长办公室在哪,得到指路后,孙某道谢离开。而李某进入办公室后发现异常,钱财被盗,立刻通知其他民警,孙某还没走出办公楼就被抓获。

  后孙某交代,自己经常在外,但从不去公共厕所,而是经常进入机关单位借用,且基本都能成功。时间长了,孙某发现,很多单位人员防范意识较低,离开办公室一般不会锁门,于是便想到了混入单位行窃的主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归案后孙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人主动退缴赃款,视其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马超 通讯员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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