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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宅楼内开快递公司引质疑

A-A+2013年7月3日17:42舜网-济南时报评论

  时报7月2日讯 (记者黄黎)近日,市民李女士反映,自己所在的楼有人开了家快递公司。“每天拉货的车辆进进出出,住在附近的人特别受影响。”她说,在居民楼里可以开公司吗?是否应征得居民的同意?

  李女士家住伟东新都三区。“几个月前,我们楼的1层西户开起了快递公司。”她说,几乎每天都能看到有人将各种包裹、物品等搬来搬去的,每天还有专门拉货的车,一趟趟的。“在家里,即便紧关着窗户,还是能听到楼下装车、卸货等各种叮叮咣咣的声响。”李女士说,有时大中午的,运货也不停,睡一觉能被吵醒好几次。“该户开公司前根本没征得我们楼居民的同意,业委会也不知道这事儿,这栋是纯住宅性质的楼,开公司不合适吧?”

  2日,记者来到伟东新都,该户大门紧锁,多次敲门,无人应答。记者来到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此前曾有多位居民投诉过该户扰民问题。“在住宅楼开公司,进行一些商事行为,肯定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他说,他们已对该公司进行了劝阻,公司已于1日晚搬走了。

  住宅楼内到底能否开公司?有相关依据吗?

  对此,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说,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实生活中,住改商的情况较为普遍,但前提是必须征得邻近业主的同意。”他解释,“邻近”并不是狭义的左邻右舍,“即便我和住改商人员不在一栋楼,如果对方影响到了我,那也算‘邻近’。”他说,作为物业管理部门,他们没有执法权,不能对“住改商”之类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管理。

  而市工商局市中分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在住宅楼开快递公司,必须事先取得证明,征得其他居民同意。”工作人员说,此外“住改商”对公司经营范围还有一定限制,像化工类企业等是不能在住宅楼经营的。

  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李丹律师,她表示,住宅楼开公司,实际生活中是允许的,但过程中不能有任何扰民行为。居委会盖章前,“住改商”人员还须承诺不产生噪音、不乱搭广告牌、不产生污染等,如果造成扰民,居民可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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