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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0℃高温下 露天作业全天不应超5小时

A-A+2013年6月26日07:18舜网-济南时报评论

 

  对于“上班族”来说,盛夏时节最难熬的是上下班的路上,接触炙烤的阳光,不过躲进办公室,吹吹空调,就没那么难熬了。而对于户外劳动者来说,高温是个必须克服的大难题。《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于2011年7月实施,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00至16:00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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