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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的哥自揭内幕:公司逼签阴阳合同多收保证金

A-A+2013年6月24日08:09舜网-济南时报评论

  6月23日,李学良(化名)称,除了手里这份正规合同外,还与公司签了一份自己见不到内容的协议。 见习记者高歌 摄□本报记者 郭吉刚

  一个月前,当了10年出租车司机的李学良(化名)失业了。

  随后,这个34岁的济阳小伙做出一件轰动整个出租车行业的举动:起诉原所在单位济南振储出租车公司,称该公司另设“阴阳合同”,私收车辆保证金、磨损费、罚款等。

  “这是公司长期存在的潜规则,大约200名司机深受其苦。”一向爱“较真”的李学良说,他之所以这样做,不仅为讨回被公司多扣的1万多元,也是为其他司机“讨个公道”,“他们为了生计不敢出头,但总要有人站出来揭露真相。”

  7月1日,这起全国罕见的“的哥状告出租车公司案”即将开庭。

  突遭变故

  找“替班”被查,公司欲罚五千元

  5月10日,李学良遭遇了自己人生的重大转折。这个开了十年出租车的老“的哥”,怎么也料想不到,自己唯一一次私下找了个“替班”,竟让自己丢掉了工作。

  李学良回忆说,那天家里孩子临时出了点事,他又不想跟公司请假,便私下找到朋友老张给自己“替班”。不巧的是,当天恰好有乘客将手机落在出租车内,并拨打出租热线和110求助。第二天,李学良与老张取得联系,两人在出租车后座缝隙内翻出一部没了电的手机后,将手机归还给失主。

  尽管李学良认定这是一场“误会”,但振储公司仍对此事感到不满。随后,振储公司以他“私找替班”为由,欲对其罚款5000元。

  李学良对此处罚决定感到不满。李学良说,按照他跟公司签订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运营合同》规定,私找“替班”运营,经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的要停运 1— 3天,但合同中并无有关罚款的规定。

  被迫解约

  解约被“下套”,再扣五千“违约金”

  李学良说,当时营业部负责人韩某并不理会他的抗议,称处罚可以降至3000元,交上罚款可以继续上班。但如果不交这笔罚款,公司就要跟他解除合同。

  “他让我照抄了一遍解约书,后来我才明白这原来是个陷阱。”李学良称,当时他拒绝上交这笔罚款,并跟韩某吵了一架,也萌生了不再继续干下去的打算。随后,韩某让人拟好一份终止出租车运营合同的申请书,并让自己照着一字不落地抄写一遍。

  6月21日,记者见到李学良所说的申请书“原件”,而他抄写的“副本”已交到公司留档。申请书大致内容为:我因身体原因向公司申请终止《出租汽车承包运营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按合同规定执行;在经营中造成的客运违章行为交纳违约金3000元,在保证金中扣除。

  “当时心想扣3000元也就认了,没想到随后又被扣了5000元。”李学良说,在被要求交上这份“辞职”申请书后,他到财务领取剩下的保证金,却发现自己另外被多扣了5000元,工作人员称这笔钱属解约“违约金”,申请书上也有相关规定。

  李学良翻看《运营合同》时才傻了眼,其中有“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违约解除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违约责任规定。但合同中同时也有“单方解除合同者,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正常解约流程规定。“我稀里糊涂地被安排着抄的那份申请书,没想到竟成了我违约的把柄。”李学良说,这5000元是他被公司“下套”扣除的,公司这种做法让他感到“不齿”和“寒心”。

  自揭内幕

  被逼签“阴阳合同”,另交“保证金”和“磨损费”

  “公司还逼我签过一份‘阴阳合同’,具体啥内容我没见过。”李学良回忆说,2011年底原合同到期后,他跟振储公司重新签订一份《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运营合同》,该合同一式两份,按合同规定交纳了4万元保证金。不久,公司又拿出一份新合同,只让他签字、按手印,但不让他看合同内容,并且也没有给他一份副本。随后,振储公司又让李学良交纳3万元“保证金”,但未出具任何单据和发票。

  李学良说,当时迫于压力,他跟其他司机都“被迫”签了这份“阴阳合同”。解约后,他去领取退还的7万元保证金时,发现除被扣掉的3000元“替班”罚款和5000元违约金外,另外还被扣除6400元的“车辆磨损费”。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是按第二份合同规定扣除的钱。“原合同中根本没有车辆磨损费一说,磨损费理应算在每月4215元的‘份子钱’里的,这种做法属于乱收费。”李学良表示。

  早在2006年,济南市就颁布了新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按照规定,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承包司机签订合同时,一律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并由行业管理部门备案。那么,振储公司是否跟司机另外签有“合同”?对此,记者与振储公司多名司机沟通后得知,公司确实跟司机另外签有一份合同,而且全都另外交纳3万元保证金。“敢不交吗?不交就不让用车,合同啥内容没人知道。”

  振储回复

  公司确另签有“协议”,经所有司机“认可”

  6月20日,记者致电振储公司营业部经理韩某了解情况。韩某说,当初是李学良主动提出解约,按照《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运营合同》规定,理应交纳5000元“违约金”,“申请书是他自己写的,他要不愿意写,难道还能逼他不成?”

  振储公司是否另跟李学良签订“阴阳合同”,并扣除他3000元“替班”罚金和6400元车辆磨损费?韩某对此解释称,那份所谓的新合同其实是原合同的一份“补充协议”,是公司自己制定的,罚款和磨损费也都是按照协议规定来的,当初并没有人强迫李学良在协议上签字,既然签字了也就意味着应按协议规定接受处罚,“其他司机也都一样,是认可这份协议后才签字的。”

  但对于为何司机手中没有协议副本,以及是否多收取3万元保证金一事,韩某并未作出正面回应。“他既然告上法庭了,那就按法律程序来办吧。”韩某表示。

  部门说法

  首遇另签“协议”之事,是否有效仍需调查

  近日,李学良一方面联系律师准备上诉,另一方面也在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振储公司“违规”之事。21日上午,李学良向记者出示他与济南市物价局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令他对胜诉充满了信心。

  在录音对话中,市物价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通过对振储公司调查,发现公司确实跟李学良签订一份《振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租运营协议》,也存在多收取3万元保证金之事。至于3万保证金一事,振储公司将其解释为“有几个车辆违章太多,担心以后责任不好认定,因此才多收了3万元”,而3000元替班罚款和6400元的车辆磨损费确实在《协议》中有所规定。“我们也是第一次遇到出租公司另外签协议的情况,至于这份协议是否违规,仍需要进一步跟客管办沟通才能答复。”该工作人员称,如果这份协议无效,振储公司应及时把多收的3万元保证金退还给司机。

  随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振储公司跟司机另外签有协议的话,该协议应该交由行业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备案,如果管理部门没有备案就属于无效协议,公司这种“不合理”行为也应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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