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通讯员刘科晓学记者崔艳红)现年21岁的陈某斌自四川的杨某强处购买冰毒3.6克后成功贩卖,一个月后,尝到“甜头”的陈某斌伙同栗某生再次乘车至四川成都购买了3包冰毒。不曾想在济南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个正着。日前,此案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重刑。
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下旬,经人介绍,被告人陈某斌自四川省金堂县的被告人杨某强处购买冰毒3.6克后贩卖给陈某。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栗某生、陈某斌再次乘车至四川成都,在成都以每包12000元的价格分两次从杨某强处购买了3包冰毒,随后两人返回济南。2012年3月底,吸毒人员孙某强从陈某斌处购买了一小包冰毒并部分用于吸食。当年4月初,公安机关在孙某强的暂住处缴获黄色晶体一小包。当天,在济南市天桥区某地,被告人陈某斌欲再次向孙某强出售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黄色晶体一小包,并在陈某斌的暂住处缴获黄色晶体三大包。
后在陈某斌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栗某生抓获。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栗某生打电话让与其共同租房、并不知情的常某某将栗某生床底下的塑料袋扔掉; 后在常某某的带领下,在栗某生的租住房附近,公安机关缴获电子秤一个、透明塑料袋一宗及黄色晶体一小包。之后不久,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杨某强也在成都被成功抓获。
经鉴定,在以上三人处缴获的黄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综上,被告人杨某强、陈某斌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34.68克,被告人栗某生贩卖甲基苯丙胺131.08克。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强、栗某生、陈某斌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历下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斌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大部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规定,济南历下法院日前对三名被告人依法宣判:被告人杨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栗某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陈某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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