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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凯凯置业拖7年没交房判赔6万 法院:限期赔钱

A-A+2013年5月24日07:43半岛网-城市信报评论

  拖了7年了,7年前买的房子一直没交付!胶州的韩先生花了12万余元买了一套房子,合同上约定2005年7月交房,结果到2012年7月开发商迟迟不交房。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随即获赔6万元。开发商不服上诉,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决定“维持原判,开发商赶紧还钱。” 

  花了12万买个房子 

  2005年7月21日,胶州市民韩高峰签合同买了一套房子。相比现在青岛动辄上万元每平米的房子,韩高峰当时买房价格并不贵,每平米1800多元,68平米的房子,总共需要付款12万余元。 

  签了认购合同的第二天,韩高峰就把房子的全款筹齐了,交给了开发商。韩先生在签订认购合同的时候,合同里写得很清楚,“韩高峰与凯凯置业公司签订认购合同,韩高峰认购的这套68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123901元,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05年7月31日之前。” 

  合同条款里除了写明凯凯置业公司有责任义务要在2005年7月31日之前交房外,更多的条款是对韩高峰提出了要求:“签订合同之日起两日内交定金20000元,不按规定交定金公司视为韩高峰放弃认购;7月21日前全部付清房款,未按照时间付款,承担购房款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凯凯置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还要扣违约金;签订认购合同后,如韩高峰未按照公司通知的期限签订买卖合同,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韩高峰认真按照认购合同的要求,交清了定金、余款。然后等着凯凯置业公司通知自己再签订买卖合同。而这一等就是近7年。至今,凯凯置业也没有交付所购房屋。 

  拖了7年没交房 

  签订的认购合同上清楚地写着,韩高峰与凯凯置业公司签订《胶州湾KK香港城内部认购合同》,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05年7月31日。尽管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韩高峰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以及各种联系方式都留给了凯凯置业公司,但是韩高峰一直没有等到公司的任何通知,直到2012年7月份,韩高峰再也没有办法忍受下去。随即在胶州市人民法院将凯凯置业公司告上法厅。 

  在法庭上,韩高峰提出了诉求,“房款早都交齐了,现在要求赶紧交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除了申请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韩高峰还提出“凯凯置业公司承担韩高峰已付购房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请求判令凯凯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滞纳金63312.9元,并交付韩高峰所购买商品房,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时在法庭上的凯凯置业公司辩称,并不是没有通知韩高峰来办理买卖合同,当时他们曾经在2010年的时候在报纸上登过公告,通知韩高峰来签订合同。但是韩先生认为“公司有我所有的联系方式,手机、地址等信息都有,为什么不能直接通知我,还要等报纸公告呢,如果我没看那天的报纸,难道只能自认倒霉吗?”韩先生认为这家公司必须赔偿,他表示:“对凯凯置业公司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不认可,首先合同中没有约定通知交房的方式,其次凯凯置业公司有业主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其应以书面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其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是无效的,我也从未见过;二、凯凯置业公司登报通知交房时,涉案房屋尚不具备交房条件。” 

  开发商被判赔偿6万余元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宣判:凯凯置业公司延期交房,现在有责任义务交房,且需赔偿韩先生6万余元。 

  胶州市人民法院首先审查了合同的有效性,查清韩高峰和凯凯置业公司签订的认购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审查了韩先生所签订的合同,发现合同内容上对双方交易的房子有明显详细的说明,包括房号、价格、面积,这些内容是购房合同成立的条件。而且最关键的是,公司已经把钱全部收了。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这个认购合同应当认定为商品买卖合同。合同是双方自愿合法签订的,且在韩先生把凯凯置业公司告上法庭前,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法院审理的结论是,合同依法有效,那么既然有效,双方就应该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韩先生该交钱,公司该交房。现在问题是,韩先生交了钱,公司没有交房,这就是公司违规了。 

  无论开发商怎么辩解,但延期交房的事实一直存在。凯凯置业公司此时提出,延期交房事实虽然存在,但不应该算那么长时间。韩先生认为合同上规定的是2005年7月31日前交房,既然延期没有交房,那么就应该从2005年7月份开始算。公司提出,这个商品房是2009年才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资格,如果算延期交房的违约金的话,应该从2009年9月开始算。双方对此进行了争论。而法院采纳了韩高峰的意见,认为凯凯置业公司的说法无凭无据。 

  法院的审理结论是:“凯凯置业公司认为延期交房违约金应从2009年9月12日凯凯置业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算,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韩高峰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起算时间应当以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准,符合双方约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05年7月31日前,逾期交付,凯凯置业公司应承担韩高峰已付购房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63312.9元。” 

  凯凯置业应按期限赔钱 

  接下来,凯凯置业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而法院认为并不过高,理由是“双方合同约定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该约定标准并不过高。”最终一审判决:公司需要赔偿韩高峰6万余元,公司应该于十日内向韩先生交付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法院还提出,如果凯凯置业公司没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钱,那么要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凯凯置业公司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中院审理后,终审维持了原判,指出开发商必须还钱。 

  中院除了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审理之外,还认为“即使凯凯置业公司登报公告了,但是也需要赔偿。”赔偿的理由是:“凯凯置业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涉案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凯凯置业公司主张其于2010年12月9日登报公告通知交房,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此时其已经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即使凯凯置业公司在该时间登报公告通知交付房屋,但因其此时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故该交房公告对韩高峰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一次的终审判决中,法院又一次明确指出“凯凯置业公司应支付韩高峰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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