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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不受劳动法保护

A-A+2013年12月19日07:36中国山东网评论

  律师观点:协议多项规定不合法可作为起诉证据

  对于此事,北京盈科律所(济南)律师于宾表示,严格来说,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雇工与雇主的关系,公司发给学生的不能称之为工资,而是劳务报酬。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润康食品有限公司与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学生工)”和“暑期临时就业协议”,可以作为双方发生雇佣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学生工)”中规定的“每天工作10小时至11小时”“新员工实习期为10天”以及薪资约定内容空缺,都是不合法的。

  “在校生的劳务纠纷是《劳动法》的一个漏洞,有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这一漏洞,使用学生工。”于宾告诉记者,此类纠纷不能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主营业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勤表、发放费用的打款记录、现金发放的单据以及上述两份协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特别提醒:在校学生和退休人员不受劳动法保护

  记者了解到,在校学生(含实习期)在社会性质上属于受教育者,不属于《劳动法》的保护对象,此外,退休再就业人员也未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也就是说,这两类人群一旦遇到劳务纠纷,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维护权益,遇到用人单位拖欠薪资或任意解雇的情况,只能吃“哑巴亏”。

  对此,潍坊劳动保障监察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在校生,在与用人单位发生雇佣关系之前,要留心采集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单位的信誉度、经营情况、负债情况等,签订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工作时长、薪资待遇等内容,不要盲目打工,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对于此事,中国山东网将继续关注。(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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