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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儿童幼儿园玩滑梯时摔伤责任认定成难题

A-A+2013年9月5日17:45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本报济宁9月4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李迎春) 4日,一起校园摔伤案在任城区人民法院南张法庭开审。三名小学生在一幼儿园玩滑梯时,其中一名小学生刘某的胳膊摔断,被鉴定为9级伤残。原告刘某的家长向另外两名家长及幼儿园索赔13万多元。目前,证据只有小学生陈某的证词。对于原告的索赔要求,被告方无法接受。

  4日,在南张法庭庭审现场,双方围绕两个疑点产生激烈的辩论。第一是不是周某和高某推倒刘某,导致刘某摔倒后摔伤;第二如果赔偿的话,幼儿园以及周某和高某对于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原告刘某的监护人李某表示,今年4月8日,三名小学生在学校对面的幼儿园玩滑梯,玩耍时,处于滑梯上面的周某推倒了高某,高某将滑梯最下面的刘某推倒,导致刘某摔倒在地,后来发现胳膊被摔断。后来,经过司法鉴定构成9级伤残。

  李某认为,周某、高某对刘某的摔伤负有责任。另外,幼儿园存在管理疏忽的责任。因此,要求周某、高某和幼儿园共同赔偿刘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3余万元。

  在幼儿园滑梯附近,没有监控设备,对于周某、高某是否推倒刘某,两位家长存在疑义。周某的母亲表示,他的孩子和刘某的摔伤没有关系。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的摔伤和周某有关。

  “我的孩子没有推刘某,这事和我们也没有关系。”在法庭上,高某的父亲也予以了坚决否认。他表示,回家后,曾问过孩子,孩子没有说是她推了刘某。

  幼儿园的代理人表示,三名学生进入幼儿园时,幼儿园并不知情。因为玩滑梯,刘某被摔伤,幼儿园也不知道这件事,所以幼儿园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提出,当时在场的第4名小学生陈某有相关的证词。对此,幼儿园的代理人认为,孩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证言不能全信,只能证明4名学生在幼儿园玩过,不能证明受伤的原因。况且三名孩子属于外校生,幼儿园没有监护的义务。

  对于原告提出的13余万的赔偿金,作为被告的幼儿园和另两名学生家长均表示无法接受。

  针对这种情况,任城区人民法院南张法庭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此案。

  由于没有监控设备,也没有成年当事人的证词,所以刘某摔伤的事故原因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也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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