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9月4日讯(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李晨 通讯员 朱华良 慧敏) 今年5月14日,和工友喝酒后,于某突发奇想,将四块石头放在铁路上,想看火车如何撞石头,所幸列车司机及时发现,并紧急制动,但列车排障器仍被损坏,列车停车22分钟,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655元。日前,于某被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3年5月14日晚22时31分,由汉口开往威海方向的K1068次列车行至诸城附近时,列车司机发现前方道轨上有异物,并立即采取非常制动,但因制动距离太短,列车依然撞上石块。石块被撞碎,并最终导致停车22分钟,列车排障器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1655元。
记者了解到,事发后,青岛铁路公安处民警连夜赶往案发现场,并成立专案组对此案进行调查。事发现场位于铁路大桥旁,而且地势较险,人迹罕至。经过调查得知,在不远处有一个修公路的施工工地。随即民警对工地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摸排调查。据调查,当天下午因缺料,工人都没有干活,部分工友干脆聚餐喝起了酒。还有工友反映称,其中一个于姓工人当晚酒后曾说“我刚才去卧轨了,但是根本就没有火车经过”。此外,还有工友反映称,于某经常酒后耍酒疯,而事发时间段内,于某也并没有在工棚。掌握这一线索后,民警对于某展开了重点调查。
对其进行盘查时,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跟其他五名工友共喝了两斤半白酒和九瓶啤酒。”于某称,酒后的他非常兴奋,便想找点刺激。“当天晚上7点多,我一人溜达到铁路边上坐了下来,眼瞅着两条铁路突发奇想:弄几块石头放在铁路上,看看火车撞石头会怎么样。”随后,于某便从旁边的山坡上搬下来四块0.3立方米大小的石块,分别放在两侧钢轨与护轮轨之间的沟槽里,并藏在一边等待着火车的到来。见火车撞上石头后,于某便跑回工棚。据了解,于某今年29岁,潍坊安丘人。铁路有关人员介绍,若非发现、处置及时,极有可能发生列车颠覆的严重后果。
日前,经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钢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 、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犯此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张钢律师说,这种罪行侵害的是公共安全,一旦有后果发生往往会非常严重,考虑到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律对其量刑也就较重。“但是,考虑到于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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