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3日讯(记者 秦昕 通讯员 李建梅)13日,记者获悉,为了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现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适用范围,其中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供近亲使用。
记者了解到,为了加强对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保障作用,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潍坊市人社局调整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主体范围和支付范围。
潍坊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扩大范围首先扩大资金使用主体范围,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主体由本人扩大到其近亲属。
同时扩大资金支付范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含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范围外的自付部分);也可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以下药物、医疗用品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卫食健字号”、“国食健字号”、“卫进食健字号”等保健品;“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如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压计、血糖试纸、血糖检测仪、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轮椅等)以及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等产品。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使用本人医保卡为近亲属交付相关费用或者持近亲属社保卡交付相关费用时,应向定点单位提供本人、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本、结婚证等能证明本人与近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对相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及社保卡核对无误后方可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