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待遇水平,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日照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在此次调整范围中。
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2年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待遇调整工作将于6月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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