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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营改增致增值税范围扩大 专用发票成抢手货

A-A+2013年8月6日10:20山东商报评论

  原标题:“营改增专票”成了抢手货

  商报济南消息(实习生 张玉)“我们这几天已经给与我们有合作的外围供应商下通知了,从这个月开始,他们必须尽可能多的获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他们涉及的业务很多都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之内,他们给我们的‘专票’对我们来说就等于现金,因为‘营改增’后,这些票据可以直接抵扣税款。票据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今后公司的税负情况。”中海油山东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徐怡说。

  据了解,营改增前,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仅限于设备购置、货物进口等业务,营改增后这一范围进一步扩大至交通运输、鉴证咨询、信息技术等现代服务业。“对我们来说,这些‘专票’多多益善,因为根据新政策的规定,当年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完,来年还可以接着抵扣。比如当年公司应交增值税是200万元,但却取得了25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抵扣200万后,当年公司实际交的增值税款就为零。第二年,公司应交增值税还是200万元,但只取得了100万‘专票’,此时前一年抵扣后剩余的50万‘专票’可以在这一年继续抵扣,也就是说,第二年只需缴纳50万元的增值税款就可以了。”徐怡坦言,未来,他们公司将更倾向于与给他们提供高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围供应商合作。

  据悉,为了减轻“营改增”给企业税负上升带来的“威胁”,很多参与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尤其是新政后预测税负增加的企业,都将目光转投到了“关联企业”的身上,希望“有难同当”。记者了解到,从8月1日起,包括中远集团等多家航运企业已经开始向客户加收6%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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