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牛远飞 报道
本报济南8月5日讯 济南市政府今天公布《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规定进行了细化,并明确提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之前实行的济南市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即使用面积34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其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换算成建筑面积43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此次出台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新办法规定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分别为: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补偿办法还提出要充分尊重民意,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防范房产交易造假应当注意什么
7月30日上午,记者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济南市公安局联合举行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针对近年来不法分子使用假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公证书等骗取房屋登记案件日益增多等问题,上述两部门自2012年10月开始,建立“联合整治房产交易秩序、依法打击房产交易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对房产交易违法犯罪活动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提供虚假建设手续、身份证明、社保或涉税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据介绍,当前房产交易造假的形式和目的主要是:
一是申请人提供虚假建设手续(如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等),其目的是不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偷逃应当依法缴纳的税费;通过欺诈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是提供虚假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公证书、法律文书等,其目的是获取不当得利,通过欺诈手段将不属于自己或属于自己但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房产办理转移或抵押登记,从而骗取购房人房款或银行贷款,也有的是为了偷逃国家税费。
三是假冒产权人进行房屋交易登记(极易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其目的是未经产权人同意,将不属于自己或属于共有的房产进行转移或抵押。
四是购房人提供虚假社保证明、涉税证明、单身证明等,目的是骗开购房证明以逃避限购政策;获取无房证明以违规享受税费减免或银行信贷优惠。
这些造假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给政府、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损失,也会使房产所有人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扰乱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机制建设。
针对上述问题,济南市房管部门通过使用二代身份证识别仪识别身份证真伪;在窗口使用摄像头留取申请人影像;开展房产证指纹和密码加密业务;与建设、金融等部门的网络互联,多方核实申请人身份及证件材料的真实性。下一步,济南房管部门还将通过与土地、规划、公证、社保、民政等部门实现信息联网,建立短信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保障房产交易安全。
为防范房产造假行为,济南市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醒,市民在办理房屋交易登记业务时,应切实注意以下事项:
在办理业务时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并通过房管部门提供的途径及时修改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通过电话和短信服务能及时联系、通知到本人;
要选择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有正规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房产交易,避免骗卖房产情况的发生;
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房产证、身份证,不要轻易地借给他人,以免房产被他人违法处置,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要形成定期查阅个人房产情况的习惯,当前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已经开辟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查询系统,购房人可通过该系统查询新建商品房备案情况,下一步还要开通网上档案查询系统,只要产权人在系统中设置密码信息,即可实现随时在网上查询房产情况。
此外,每位市民都要拒绝制作、使用虚假证件材料,不要心存侥幸,发现造假行为时应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