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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因给与投保人合同外其他利益遭罚

A-A+2013年7月3日10:23经济导报评论

  原标题:山东保监局再开罚单

  导报讯(记者 刘勇) 近日,山东省保监局出了第五批罚单,其中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济南中心支公司因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被处罚2万元。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这并不是个例,今年山东一共开出5批33张罚单,其中中国人保就领取了4张。

  今年2月,中国人保淄博中心支公司因为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和展业证的营销员展业,被处罚5万元;中国人保菏泽中心支公司因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委托无展业证的营销员展业、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被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今年4月,中国人保枣庄市市中支公司因委托无展业证营销员展业并支付佣金被警告。

  业内人士告诉导报记者,如果是从无展业证的营销员手中购买的保险,有可能是无效的。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6年4月6日颁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根据以上规定,保险公司是不能与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签定代理合同并为其发放《展业证》的,当然此类人员更不能进行展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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