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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商局:5月起宣传“驰名商标”或被罚十万

A-A+2014年4月25日07:42齐鲁网评论

  原标题:济南市工商局:5月1日起宣传“驰名商标”或罚十万

  齐鲁网4月24日讯(济南台马艺)据山东广播新闻频道《直播山东》报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今年5月1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商品外包装和广告宣传中,禁止出现“驰名商标”字样。4月24日,济南市工商部门向全市近百家企业通报,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宣传。

  目前,我市注册商标总量突破4万4千件,其中驰名商标57件。在我市,一些企业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制在产品包装或作为宣传口号,令消费者将驰名商标误当做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质量保证。

  从5月1号开始,工商机关将开展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广告宣传专项执法检查,违法经营者将被受到处罚。济南市工商局商标广告处处长杨海表示:“带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在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当中,在展览的商业活动当中,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工商部门提醒,今年5月1号前进入流通领域、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包装和容器则不在处罚之列,可以继续销售。

  杨海介绍,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本意是在国际范围内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给予更大范围的保护。但不少企业却将驰名商标当作全国商标领域最高级别荣誉,利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禁止将驰名商标作为市场宣传的工具,实际是回归驰名商标认定的本意,对驰名商标实施的特别保护措施在新《商标法》中并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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