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着退休后来济南含饴弄孙的李富山,却倒在了利益的诱惑下。”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临沂大学原副校长李富山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0万元。据办案人员介绍,李富山的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时间长,涉及领域广,十八大以后不收手、不收敛等特点。

  是利益关系,并非“人情往来”

  宣判现场,年逾花甲的李富山身穿淡蓝色衬衫,头发花白,手里握着一卷材料,已不见昔日的神采。

  李富山曾先后担任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临沂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临沂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临沂大学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常务副指挥等职务。

  2003年的一天,临沂市某房地产公司老板李某,走进李富山的办公室,请托说:“我看中了一块地,请帮忙让我通过接受违法占地处罚,补办补齐征地手续。”李某为与李富山搞好关系,送给他5万元现金。此后,李富山开始了长达11年的贪腐之路。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3年5月到2014年3月,李富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7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8.0029万元。

  办理土地证、企业改制、大学建设管理……帮助开发商大开方便之门,李富山与他们结成了长期的利益关系。2010年,李富山欲在济南购房,向李某提出急需用钱,就将一套在临沂的房产卖给李某。经鉴定,该房产当时价格约48万元,与李某支付的119.0445万元差额70余万元。

  2004年4月,李富山让董某负责临沂市某城建开发公司改制,并积极推动支持。两年后,该公司变更为自然人持股的股份制公司,其中,董某持有50.59%的股份。2009年,李富山让董某帮着联系给孩子的住房进行装修,房子装修完后,李富山问“费用怎么处理”,董某说“你放心吧,我处理一下就行了”,然后,董某支付了10万元装修费。

  其间,每逢中秋节、春节,开发商们都将2000元、4000元面值不等的购物卡送给李富山,而李富山当作“人情往来”,“推辞一二,便也就收下了”。

  变着花样的房产买卖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李富山利用担任临沂大学副校长、临沂大学工程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该校原党委书记丁凤云(另案处理),在购买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临沂市兰山区教授花园御景湾房屋时,采取支付部分购房款,差价款从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临沂大学的公款中抵扣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717.17148万元。其中,李富山用公款抵扣个人购买房屋差价款244.1205万元。

  2010年5月,李富山调任临沂师范学院副院长,同年12月,临沂师范学院更名为临沂大学。为便于教职工生活区建设,该校与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公司”)合作。淮海公司支付购地款给学校,在300余亩土地上独立开发住宅项目,以市场价格面向社会公开出售。其中,新调任的教职工可以在4栋小高层中,以成本价加5%的利润的价格选购房屋。

  2011年,李富山向丁凤云提议,其二人与时任副校长王勇均以教职工购买代建小高层的价格,在淮海公司开发的小区选购联排住宅,购房差价款从淮海公司所欠临沂大学土地转让款中抵扣。丁凤云同意了,并安排李富山具体操作。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李富山接受组织调查时,已经62岁,如果不是因为犯罪,已过花甲之年的他应该是在家中安享天伦之乐,绝不会面对高墙电网,面对漫漫刑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这句警世名言,在李富山身上再次应验。

  “本想着退休后到济南含饴弄孙的他,却倒在了利益的诱惑下。”办案检察官认为,李富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11年的时间,数十次收受7人或单位人民币、购物卡、房屋等财物,少则2000元,多则数十万元。无论其非法收受财物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本质都是以公权谋私利。

  检察官在指控其犯罪时指出,高校领导本应学高为师、行高为范,李富山却反其道而行之,无视国家法律。特别是在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坚持“苍蝇”“老虎”一起打之际,仍顶风作案,不收手,不收敛,十八大之后还多次收受他人钱财及车辆,不仅造成了较坏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而且严重损害教育的社会道德教化功能及引领作用。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富山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李富山贪污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李富山受贿赃款已经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法院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李富山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李富山贪污赃款予以退还,受贿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来源:大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