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高青县公安局获悉,该局于2013年破获的“韩某、郑某某诈骗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一审已结束,韩某、郑某某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3年。据了解,郑某某系某银行主任,涉案的2746万余元均是其利用职务之便诈骗得来。

  扑朔迷离巧中巧 案中还有案中案

  2013年5月份,高青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办一合同诈骗案时发现,2009年5月,犯罪嫌疑人韩某(山东高青人)为偿还王某某借款,从淄博市的李某、项某某处借款1000万元,归还王某某560万元。后为偿还借款,韩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高青某银行主任),虚构借款投资,承诺支付高息引诱受害人将资金存入某银行所办理的信通卡中,两人再通过办理附卡的手段将受害人的资金取走,用于偿还债务,数额高达2764余万元,案发后至今未归还1800余万元。

  记者了解到,韩、郑二人所借款项均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偿还欠款和本人挥霍。高青县公安局于2013年6月9日立为“韩某、郑某某诈骗案”侦查,并分别于6月13日和7月24日,对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韩某、郑某某展开网上追逃。

  同年7月22日,犯罪嫌疑人韩某在济宁市市中区被抓获。8月7日,通过一系列的工作,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投机取巧“活趴款” 银行主任搞诈骗

  韩某、郑某某诈骗案中,韩、郑二人以“投资人”到某银行做定期投资、获取高额利息收益名义,骗取各地“投资人”到某银行“开户存款”。表面上这些所谓的“投资人”只是在韩某等人指定的银行内开户,按照预先谈好的金额将钱存入账户,看似正常的银行业务,却已经为韩某等人的诈骗做了掩体。在这种“合法外衣”的掩护下,嫌疑人再利用从银行办理出的“投资人附卡”将“投资人”存到账户上的所有钱转走。

  韩某、郑某某等人打着某银行吸收存款的旗号,为很多投资人打消了顾虑。受害人认为这种投资是万无一失的,当投资款无法收回时,他们就会向银行讨要,因为所有“投资人”都不承认那些钱是投资款,而是普通存款。有了这些所谓的“保险”,为得到高额利息,全省各地市的多个投资人、中间人在对韩某等人毫不了解的情况下,“前仆后继”地往韩某、郑某某等人早已编织好的“诈骗网”中钻。

  本案中的多名受害人、中间人、重要证人都在山东不同地市,且都不同程度的涉及多起“案中案”,多人被调查或判刑,这些都为民警赴调查取证增添了重重困难。重要证人王青某、宋某虎因涉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刑事拘留,民警多次到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济南市检察院协调,并多次到济南市看守所提审王、宋二人;“投资客户”王某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刑事拘留并判处缓刑,民警三次赴枣庄协调枣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询问王某民,找寻多名枣庄本地重要证人和中间人;“投资中间人”姜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济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民警二次赴济宁市鱼台县、微山县的微山湖监狱提审姜某……

  潇潇洒洒两千万 浑浑噩噩牢坐穿

  郑某某、韩某违法所得的2000余万元资金并未用于某银行内部运营,而是在受害人把钱存入银行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将钱全部转走或取现,用于偿还韩某欠下的债务和供韩某挥霍。两名犯罪嫌疑人一审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3年,韩某、郑某某不服,正在向省高院上诉。

  截止记者发稿,此案仍在等待省高院审判结果。

  警方提示:手中“有钱”随时准备投资的市民,一定要认清投资市场,懂得此类诈骗案件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