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泰安工地曝“车震”视频,偷拍者涉嫌敲诈勒索被行拘
14日,一条泰安一工地上拍摄的“车震”视频,在泰安市民微信群中流传。拍摄者口气强硬,威胁两人在其工地上胡搞不能走,女子抱头痛哭求饶,拍摄者却不依不饶。19日,警方表示已抓获拍摄者涉事的5人,涉嫌敲诈勒索、侵犯他人隐私。
勒索、威胁上传视频
14日早上,一则时长2分47秒的视频,在多个泰安市民微信群中传播,疑似为拍摄者拍到了一男一女两人在车内做隐秘事的情况。拍摄者口音为泰安口音的一名男子,对着坐在面包车后排的一男一女拍摄,开口就问两人“干什么的”,并让两人下车。两人面对男子的盘问,一开始还比较淡定,随着男子盘问声音 提高分贝和态度强硬起来,两人开始慌张。
对于拍摄者的盘问,车内男子称两人是夫妻。拍摄者又要求拿出结婚证,女子称谁能带着结婚证在身边。拍摄者反问,“这是你老婆吗?拿出手机来,给你老婆打电话。”车内两人顿时更加紧张,男子开始穿内裤和长裤,女子则用手捂住脸低头求饶,连声说“求求你了,求求你了”。拍摄者立即高声呵斥说:“白搭,求什么求,把你们手机拿出来!”
拍摄者面对男女的求饶和哀求无动于衷,称这是其工地,“你们俩在这胡捣鼓,知道现在严打吗?知道逮住什么罪吗?在我工地上别想走!”拍摄者还询问两人,“你们不是泰安的吗?泰安哪里的?”在拍摄者不断盘问下,男子称自己是省庄的。拍摄者仍旧不依不饶,询问男子姓名,男子无奈说出了一个名字。车内男子对拍摄者说,女子是他的初恋。
涉事5人全被抓
还涉及敲诈勒索
19日,泰山区公安分局通告了事件情况,已抓获涉事的5名嫌疑人。
警方介绍,视频发生在2016年10月13日上午,泰城两名男子在泰城东开发区某工地处,对停留在该工地一辆面包车内的一男一女进行拍摄,期间对男女二人进行了恐吓威胁,在获取对方的物品后,才允许对方离开。后男女二人于10月14日下午到上高派出所报案。
上高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2016年10月13日上午,泰山区男子邢某、张某对在东部开发区一工地上停靠的面包车内男女二人进行了拍摄,期间还对该男女二人实施了敲诈勒索。事后将拍摄视频在互联网传播,由于视频涉及受害人隐私,传播视频行为违法。
泰山警方依法先后对实施敲诈勒索的嫌疑人邢某、张某和侵犯他人隐私的苏某、朱某、白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五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警方已对上述五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罚。
市民声音一边倒
当事人请求删掉视频
事情发生后,许多市民看到了这条视频,但没有抱着看热闹的心态去评论,而是声音一边倒谴责拍摄者。
虽然已经过了一周时间,许多市民对这条视频仍记忆犹新,在本报微信平台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市民“落花流水”说,拍摄者无德,其行为违法。市民 “张三”说,这件事首先要考虑对当事男女家庭的影响,拍摄者不应该如此不厚道。市民“一朵云彩”说,她看过视频马上就删掉了,对当事男女更多的是同情。
同时,疑为事件当事男子在微信发出求助,称被拍视频发布到网上后,给他和女子的家庭带来严重影响。他和当事女子是同事,已经喝药性命堪忧,请网友们别再传播,删除这段不雅视频。
律师表示,近年来类似事件不鲜见,因为拍摄和上传者躲藏在网络,经常造成了严重后果但逍遥法外。从法律上来说,视频拍摄者此举侵犯了公民隐私权,将该视频泄露到网络其性质更加严重。不论被拍摄男女是否违法,公民个人都无权这样做。即使是公检法部门依法办案,也只能在为保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严格条件限制下,把关乎个人隐私的视频等资料公开。被侵权的公民有权利追究视频拍摄者的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 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